0572-8086099

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梳理
发布时间:2017-03-23 09:16:02| 浏览次数: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梳理

 

时间

部门

文件名称

 利

备注

使用权(投资、出借、出租)
处置权(转让、划转、报废)

转让收益

股权收益

1996.05 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不低于2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1999.03 国务院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不低于20%

不低于20%;超过50%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008.03 财教【2008】13号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800W以下 800W以上      
主管部门审批

财政部备案

主管部门审核

财政部审批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12.11 教财【2012】6号 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00W以下 500W-800W 800W以上      
高校审批

教育部备案

财政部备案

高校审核

教育部审批

财政部备案

高校审核

教育部审核

财政部审批

     
2013.09 财教【2013】306号 关于扩大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范围和延长试点期限的通知((试点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800W以下 800W以上      
高校审批

教育部备案

财政部备案

高校审核

教育部审核

财政部审批

以800W和5000W为两个分割点,科技成果收益中高校和国库的分割比为:

100%:0(800W以下部分)

90%:10%(800-5000W部分)

0:100% (大于5000W部分)

 
   
2014.01 教财【2014】8号 关于扩大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权限的通知 800W以下 800W以上      
高校审批

教育部备案

财政部备案

高校审核

教育部审核

财政部审批

     
2014.09 财教【2014】233号 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试点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试点单位自主决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   超过50%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014.12 教技【2014】7号 关于在部分部署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试点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明确了试点高校,但是态度不明确,没有明确放弃审核审批全力,交由各高校自主制定政策,政策总体体现偏保守
2014.12 武汉大学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审批权限以200W、500W为分割点,科转办、国资委主任会议、校长办公会议 横向: 7:2:1

纵向: 6:2:2

以20%、50%为分割点,超过50%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015.08 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   转让、许可提取奖励不低于50% 作价投资提取奖励不低于50%   股权奖励的紧箍咒废止
2016.02 国务院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除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不需要审批或备案

1.转让许可不低于50%、作价投资不低于50%

2.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

3.正职领导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

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2016.08 教技【2016】3号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除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不需要审批或备案 1.转让许可不低于50%、作价投资不低于50%

2.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

3.正职领导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

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教育部科学技术司、科学技术部创新发展司反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首页 | 中心介绍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技术新成果 | 教育培训 | 合作单位 | 在线交流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武汉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浙江分中心    联系地址:浙江省德清县云岫南路611号2幢武汉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大楼5楼

           联系电话:0572-8086099                        邮编:31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