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才服务企业工作手册 | ||||||||||||||||||||||||||||||||||||||||||||||||||||||||||||||||||||||||||||||||||||||||||||||||||||
发布时间:2018-05-28 14:41:30| 浏览次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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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高新区政策 1.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3 2. 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实施意见(试行)............................................8 3.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理信息企业培大育强三年计划.........................................22 4. 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9 5. 关于进一步加快德清地理信息小镇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35 6. 湖州莫干山高新区人才公寓(德欣家园)管理办法(暂行).............................................40 第二部分德清县政策 1.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47 2. 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若干意见.................................................................60 3. 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69 第三部分企业培育 1. 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78 2.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80 3. 湖州市工业“双高”企业...........................................................................81 4. 省专利示范企业...................................................................................82 5.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83 6. 省级企业研究院...................................................................................85 7. 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86 8. 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7 第四部分人才培育 1. 国家“千人计划”.................................................................................89 2. 浙江省“千人计划”...............................................................................93 3. 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96 4. 南太湖“精英计划”...............................................................................98 第五部分工作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104
第一部分高新区政策 1.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 2. 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3.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理信息企业培大育强三年计划 4. 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5. 关于进一步加快德清地理信息小镇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6. 湖州莫干山高新区人才公寓(德欣家园)管理办法(暂行)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文件 莫高管发〔2017〕15 号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各办局(中心)、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17 年7 月21 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进一步推动高新区内企业的科技创新发展,根据科技部对国家高新区的考核要求,在执行《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德政发〔2016〕47 号)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高新区实际,进一步加大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度R&D投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按企业R&D 实际投入金额的2%给予补助奖励,单家企业年补助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县奖励基础上,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设立各类研发机构 对央企、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执行县奖励政策,最高给予2000万元支持;对列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在县奖励基础上,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1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在县奖励基础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收购国外研发机构,执行县奖励政策,按省补助资金额的10%配套,无省补助资金的,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补助。对企业新设立境外研发机构,按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奖励;政府引导规模较大的境外研发机构,按“一事 一议”研究制定奖励政策。
四、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在县奖励基础上,按当年设备投入1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限额100万元(相应设备投资凭证加盖兑现章,不重复奖励);对引进实施特别重大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采取“一项一策”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在县奖励基础上,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企业推进知识产权工作 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报给予免费代理。对企业申请的欧美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申请PCT 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鼓励专利申请密集型企业,企业当年申请专利累计总量超100件、50件,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在县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在县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0 万元、5 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在县奖励基础上,给予3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科研技术的,并成功申报县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在县奖励基础上,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奖励;凡帮助企业在技术市场平台实现技术交易的科技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经确认,在县奖励基础上,按交易额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万元。 七、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在县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在县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在县奖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八、鼓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机构建设 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高新区新注册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按实际需求可在孵化器或专业楼宇内提供3 年办公场所租金减免支持;对经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开放实验室,获得国家和省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1:1 的资金配套奖励。重点支持生物医药、地理信息、高端装备制造、通用航空等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机构,特别重大的可“一事一议”。 九、鼓励各类创新载体建设 鼓励社会各界在高新区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建设和运营,经认定,根据建设、运营规模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在县奖励基础上,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省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鼓励发展科技金融 设立1500万元的种子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孵化高科技高产出项目;设立2亿元的“双创投资基金”,对成长性好的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参与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专利评估费全额补贴奖励,在县奖励基础上,按贷款利息(以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10%给予利息补贴奖励,同一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的,在县奖励基础上,给予科技保险费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附则: 1. 奖励申报材料。符合本办法奖励内容的企业,于每年奖励申报通知日期截止前向高新区科技局提出奖励申请,根据申请的奖励内容提交相应的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实际投资票据、企业当年财务报表、国家省市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科技创新项目认定证书及文件材料、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支付交易发票及银行账单等),企业提交的材料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统一汇总。 2. 评审公示。评审工作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经评审通过的,公示5 个工作日后,报请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重复享受奖励,一经发现给予追究相应责任。
3. 其他。本办法自2017 年1 月1 日起试行。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有关内容,按德清县相关政策执行;本办法与德清县相关政策及高新区现有政策交叉重叠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办法有新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最终由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湖州莫干山高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和监督检查。
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 年7 月21 日印发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文件 莫高管发〔2017〕16 号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 力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7 年7 月21 日)
为不断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努力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区,重点围绕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地理信息、通用航空等主导产业,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结合《中共德清县委办公室、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若干意见》(德委办〔2016〕37 号)文件,进一步加大我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奖励政策 (一)人才创业资助。对新引进我区的人才创业项目,在国家、省、市、县相关创业人才政策资助的基础上,经审核认定,给予30 万元—1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标准为A 类人才100 万元;B 类人才80 万元;C 类人才50 万元;D 类人才30 万元(人才分类标准参见附件1)
(二)研发经费资助。对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的研发经费投入,经审核认定,给予100 万元—1000 万元的经费资助。具体资助标准:A 类企业按实际支出额给予最高1000 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B 类企业按实际支出额的40%给予最高500 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C 类企业按实际支出额的30%给予最高300 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D 类企业按实际支出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企业分类认定标准参见附件2)
(三)创业空间扶持。根据人才政策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并给予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办公场所的租金减免支持。 (四)融资服务资助。 1. 银行贷款贴息。对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使用银行贷款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800 万元银行项目贷款的利息补贴。
2. 政府天使投资。根据企业需要,对于特别优秀的项目,根据湖州莫干山高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采取最高不超过20%的股权投资,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3. 创业发展资助。对企业获得知名创投机构投资的,给予企业按创投机构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0 万的创业发展资助。
(五)鼓励培大育强。对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累计实现销售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入库税金200 万元及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300 万元,资金的补助通过技术、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后,根据成长进度三年内一次性到位。 (六)企业育才奖励。对引进人才在国家、省、县的基础上,培育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创业类人才,分别给予人才所创办企业300 万元、100 万元的创业发展资助;入选创新长期(含外专长期)、创新短期(含外专短期)的专家,分别给予人才所在企业50 万元、25 万元的奖励。
对新入选省创业创新领军型团队的项目,给予最高200 万元的项目资助资金。 (七)推进载体建设。新认定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给予设站企业一次性10 万元、5 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设站企业一次性10 万元、5 万元奖励。
(八)人才住房保障。对符合高新区高层次人才目录、与企业签订5 年以上劳动合同、有2 年以上社保缴纳记录的人才,优先安排人才公寓,并可享受高新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见附件3)。对于满足《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地理信息企业培大育强三年计划》要求的“亿千”企业且连续三年符合“亿千”企业标准、年营业收入增长50%以上或入库税收增长30%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4 个名额(D 类人才标准)享受同等租房或购房补贴,年营业收入增长25%以上或入库税收增长15%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2 个名额(D 类人才标准)享受同等租房或购房补贴。
(九)优秀人才奖励。对引进的优秀人才个人在国家、省、县的基础上,对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分别给予50 万元、25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奖项的,分别给予5 万元、2 万元的奖励;完善人才荣誉体系,对在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或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地方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才,可推荐入选高新区“杰出人才奖”,给予20 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大力实施技能人才培养拓展工程,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鼓励高新区企业员工积极创新,设立“优秀工匠奖”,给予2 万元奖励。
(十)中介引才奖励。鼓励各类人才服务中介帮助我区招才引智,对推荐人才入驻我区、并全程帮助申报入选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中介组织或社会个人,在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 万元奖励;对推荐外地A、B、C 类人才落户我区(经市“南太湖精英计划”评审认定)的中介组织或社会个人,在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 万元奖励;每引进一个“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根据A+、A、B、C 不同入选等次,在县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6 万元、3 万元、2 万元、1 万元奖励;对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获得知名创投机构投资,经认定,按风险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引进的项目,公司注册完成,正常运营后(产生营业额和税收),按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进行奖励;引进的项目三年内,经认定,按其对高新区入库税金贡献超过200 万的,给予10 万元奖励。
二、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成立湖州莫干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实施意见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由县委常委、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担任组长,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高新区各办局(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高新区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高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二)政策兑现。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和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运行情况予以兑现。创业启动资助政策兑现时申请人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后经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共分两期拨付,项目注册落地后支付50%,项目正常运行后支付50%;研发经费资助和鼓励培大育强政策兑现时由专业审计机构对企业实际支出(企业获得的政府资助不计算在内)和销售额进行审定并经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予以拨付;企业育才奖励和优秀人才奖励政策兑现时按照国家、省、县及高新区的评定结果并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予以拨付;人才住房保障等政策兑现按已有规定执行。上述扶持奖励政策兑现前,需对相关人员和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予以支付。 同一项目(人员)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资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资助)差额部分;扶持奖励政策(四)、(五)、(六)条款中,已获得“一事一议”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对采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况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政策并对相关人员及团队进行劝退,已获得扶持资金的,一律退回。 (三)创业服务。统筹资源,根据工作成效、工作年限、工作经历等,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入学及配偶就业问题,切实提高人才医疗保障水平,妥善解决人才居留落户,提供人才创办企业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向政府采购单位和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优先推介引进人才创新创业产品和服务。 (四)完善人才认定评价机制。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定期修订四大主导产业人才分类目录,严格人才准入、升降级和退出机制,对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降低或取消激励政策。 三、附则 本意见自2017 年1 月1 日起试行。2016 年1 月1 日以后原入选英溪人才计划创业类项目的,经认定,可享受新政相关扶持政策。本意见未涉及的相关人才配套政策,参照德委办〔2016〕37 号县“人才新政十一条”执行。与县“人才新政十一条”及高新区现有政策重叠部分,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原德清科技新城管委会颁布的《关于加快科技新城“人才特区”建设的实施办法》同时自动废止。本意见由高新区科技局(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2.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初创型企业分类目录 3.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附件1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参考国内外对人才的分类标准,结合高新区实际,对我区引进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分为以下层次,分别是: A 类:院士(65 周岁及以下)。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经认定的外国院士及海外其他相同层次人才。 B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获得国家友谊奖的海外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 名;相当于上述层次或具有同等资质的人才。 C 类:省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省“千人计划”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层职务3 年及以上的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3 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 名;相当于上述层次或具有同等资质的人才。 D 类:市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入选者,湖州市高级专家;省“151”第三层次培养人选;市“1112”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级一等奖及以上主要获得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紧缺人才;四大产业相关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紧缺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或具有同等资质的人才。 E 类:在海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创业人才;国内211、985 高校毕业的四大产业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人才。
附件2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人才 初创型企业分类目录
对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发展的企业进行4 个层次的认定,标准为: A 类企业:企业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经认定的外国院士及海外其他相同层次人才领衔创办,人才(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开发方向处于世界科技发展前沿,项目研究成果处于国际同行领先水平,是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能引领带动我县有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 B 类企业:企业获得知名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主申请人为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入选专家;作为主申请人领衔的创业团队新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取得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奖项或创新创业成果。 C 类企业:企业获得知名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达500万元及以上;主申请人为浙江省“千人计划”入选专家;取得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奖项或创新创业成果。 以上A、B、C 类企业,经高新区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 D 类企业:作为主申请人领衔的创业团队入选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取得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奖项或创新创业成果。D 类企业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确定。
附件3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人才 住房保障政策
为更好地优化人才安居保障,对附件1 人才的购房及租房进行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房补贴 A 类人才可申购110 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购房款100%补贴;B 类人才可申购110 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购房款80%补贴;C 类人才可申购110 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购房款60%补贴;D 类人才可申购110 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购房款40%补贴;E 类人才可申购110 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购房款20%补贴。 购房补贴在人才购买住房后以每年20%,分5 年补助,购房平均价以高新区人才公寓市场评估价为标准。 上述人才在高新区人才公寓以外购买住房的,按照购买90 平方米住房及德清房价市场均价的标准补助。 二、租房补贴 在高新区人才公寓建成前,高层次人才在外租房的,租房补贴标准为:A 类人才每人每年最高10 万元;B-C 类人才每人每年最高4 万元;D 类人才每人每年最高2 万元;E 类人才每人每年最高6000 元。若夫妻双方同时满足条件的,补贴标准按高的一方计算,另一方不再享受。 在高新区人才公寓建成后,在高新区人才公寓租房的,A类人才可申请租住110 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在德清工作期内租金全免;B-C 类人才可申请租住110-80 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3 年免租;D 类人才可申请租住60 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3 年免租;E 类人才可申请租住60 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第一年补贴租金的100%,第二年补贴租金的80%,第三年补贴租金的60%。
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 年7 月21 日发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莫高管发〔2017〕14 号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地理信息企业培大育强三年计划》的通知
高新区各办局(中心)、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理信息企业培大育强三年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17 年5 月3 日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理信息 企业培大育强三年计划
为进一步加快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地理信息“亿千”、“双五”企业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助推高新区“年进五位、五年百强”的奋斗目标,全力打造地理信息“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全国大数据产业中心”,现提出如下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市、县党代会精神,围绕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深入推进高新区“年进五位、五年百强”的奋斗目标,着力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核心竞争力强、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地理信息企业,成为高新区跨越发展新的增长极。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统筹安排。既注重企业现有基础,又注重企业发展潜力;既注重企业的规模效应,又注重企业的质量效益。突出做强做大主业、做优产业链、增加贡献度,使之成为引领地理信息产业的主导力量。 2. 坚持分类培育。实行地理信息企业分级培育,重点培育营业收入3 亿元以上或年度入库税收2000 万元以上的大企业,推动年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上或年度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双五”企业,经三年培育后列入“亿千”企业。 3. 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地理信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每年开展考核评价,及时增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调整。 二、培育对象和目标 (一)培育对象 注册在高新区地理信息产业园内且已入驻办公的地理信息企业。 (二)培育目标 1. “金信”企业。营业收入超5 亿元或年度入库税收超3000 万元。 2. “银信”企业。营业收入超3 亿元或年度入库税收超2000 万元。 3. “亿千”企业。营业收入超1 亿元或年度入库税收超1000 万元。 4. “双五”企业。营业收入超5000 万元或年度入库税收超500 万元。 三、税收奖励 (一)“亿千”企业达到“亿千”企业标准,年营业收入增长50%以上或入库税收增长30%以上的,高新区留存部分100%奖励。年营业收入增长25%以上或入库税收增长15%以上的,高新区留存部分80%奖励。 (二)“双五”企业 达到”双五”企业标准,年营业收入增长50%以上或入库税收增长30%以上的,高新区留存部分80%奖励。年营业收入增长25%以上或入库税收增长15%以上的,高新区留存部分60%奖励。 四、项目补助 (一)“亿千”企业 达到“亿千”企业标准,年营业收入增长50%以上或入库税收增长30%以上的,自主承接大项目的(指单个项目总金额在100 万元及以上且效益落地在园区的),按单个项目总金额3%给予补助,在3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单个项目总金额5%给予补助;年营业收入增长25%以上或入库税收增长15%以上的,自主承接大项目的(指单个项目总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效益落地在园区的),按单个项目总金额2.5%给予补助,在3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单个项目总金额4%给予补助;补助总额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每年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 (二)“双五”企业 达到“双五”企业标准,年营业收入增长50%以上或入库税收增长30%以上的,自主承接大项目的(指单个项目总金额在100 万元及以上且效益落地在园区的),按单个项目总金额2.5%给予补助,在3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单个项目总金额4%给予补助;年营业收入增长25%以上或入库税收增长15%以上的,自主承接大项目的(指单个项目总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效益落地在园区的),按单个项目总金额2.2%给予补助,在3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单个项目总金额3.5%给予补助;补助总额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 万元,每年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0 万元。 五、金融扶持政策 达到“亿千”企业或“双五”企业标准的且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优先推荐“助保贷”等金融扶持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间接融资,融资额500 万元以下(含)按融资额3%以贴息补助方式奖励给企业;融资额500 万元到1000 万元按融资额2%以贴息补助方式奖励给企业;融资额1000 万元以上按融资额1%以贴息补助方式奖励给企业。高新区双创基金优先扶持,最高扶持1000 万元。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等方式直接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企业上市奖励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凡企业成功在境内外首发上市(IPO)的,在县奖励1300 万元的基础上当年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在县奖励200 万元的基础上当年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在县奖励10 万元的基础上当年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
七、企业首次入选“金信”企业、“银信”企业的,在享受“亿千”企业政策的同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授予个人荣誉奖,一次性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八、经三年培育,入选“金信”企业、“银信”企业的,以培育期最后一年(即2019 年)营业收入或入库税收为基数,后三年营业收入或入库税收不得低于培育期最后一年,否则收回荣誉称号及培育期各类奖励。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地理信息企业培大育强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由高新区驻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发展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地信局)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地信局。 (二)强化政策支持 开展地理信息企业培育考核工作,对达到“金信”、“银信”、“亿千”、“双五”企业标准的,高新区地信局予以公布名单。
(三)提升服务水平 与培育的“亿千”、“双五”企业建立“一对一”联系的工作机制。企业自行申报,排定培育名单,跟踪服务、年度考核。 十、本计划由高新区地信局、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与原有政策重复或抵触的,以本计划为准。本计划暂定三年,即2017 年~2019 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地理信息企业培大育强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地理信息企业培大育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曹根荣 副组长:章伟忠(高新区地信局) 成员:盛丹华(县发改委) 陆莉芳(县经信委) 章正洪(县金融办) 丁红明(县地税局) 赵雪方(县国税局) 丁金伟(高新区地信局) 王更亮(高新区地信局) 吴新章(高新区财政局) 沈丽飞(高新区投资服务中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信局,章伟忠兼任办公室主任,丁金伟、吴新章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 年5 月3 日印发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文件 莫高管发〔2018〕2 号
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办局(中心)、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18 年2 月23 日
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和优化莫干山高新区创新能力和创新环境,探索形成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做强做大的有效模式,根据《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 年)》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 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莫干山高新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且企业在近三年内无环保、纳税、劳资、诚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记录。 2. 符合莫干山高新区优势产业及产业发展方向,包括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命健康、金融科技、通用航空、地理信息、人工智能等领域。 3. 非大型央企、外企的生产基地、分公司等。 二、认定标准 (一)基本指标。“瞪羚企业”的认定标准以企业规模和效益指标作为基本指标,按照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高层次人才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设定标准。 ——工业企业 上年度主营收入在1000 万元(含)-1 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主营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5%。 上年度主营收入在1 亿元(含)-5 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主营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0%。 上年度主营收入在5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三年主营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5%。
——服务业企业/高层次人才企业 1. 上年度主营收入在500 万元(含)-1000 万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主营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5%; 2. 上年度主营收入在1000 万元(含)-1 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主营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0%; 3. 上年度主营收入在1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三年主营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5%。 (二)重点指标。以企业创新能力指标作为重点考虑指标,在符合规模和效益指标的前提下,满足创新能力指标较多的企业优先入选“瞪羚企业”。主要指标如下: 1. 研发投入:近3 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收入总和)超过3%。 2. 研发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其他市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 3. 专利:近3 年获发明专利授权1 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6 项及以上。 4. 著作权:近3 年获得软件著作权授权3 项及以上。 5. 标准制定:近3 年主导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1 项及以上。 6. 人才:获得国家、省、市,以及县相关人才引进或奖励政策认定,如国家“千人计划”、浙江省“千人计划”、浙江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等。 (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领域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不受规模和效益指标限制,满足以下指标之一,即可认定为“瞪羚企业”: 1. 其上一年度员工总数不少于100 人,且近两年雇员数年均增长率不低于30%。 2. 近3 年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达到1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 (四)“瞪羚示范企业”认定标准。 1. 经认定的莫干山高新区“瞪羚企业”。 2. 近三年主营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3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30%。 3. 近3 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收入总和)超过5%。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通过资料审核后完成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企业情况介绍。 2.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副本扫描件。 3. 经审计的企业近3 年财务报表。 4. 按标准(三)申报的企业,还需提供近3 年获得投资的协议、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及资金到位的相关证明。 5. 其他证明材料。 (二)认定。由莫干山高新区科技局会同高新区经发局、高新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企业筛选和评价工作,在符合基本指标和重点指标的基础上,以税收排名择优选拔,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议名单。 (三)审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议名单报莫干山高新区管委会审议,初步确定“瞪羚企业”名单(每年最多认定8 家瞪羚企业)。 (四)公布。将初步确定的“瞪羚企业”名单在莫干山高新区网站上进行为期15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莫干山高新区管委会对外发布“瞪羚企业”名单。 四、奖励举措 1. “瞪羚企业”认定奖励。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 “瞪羚示范企业”认定奖励。对认定为“瞪羚示范企业”的给予4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试行一年。 2. 本办法由莫干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 年2 月23 日印发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莫高管发〔2018〕3 号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德清地理信息小镇 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办局(中心)、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德清地理信息小镇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18 年3 月21 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德清地理信息小镇 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德清地理信息小镇(以下简称“小镇”)选商引资工作,促进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高新区实现“年进五位、五年千亿”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财政奖励政策 注册在小镇并符合产业定位的,税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可享受财政奖励政策。 (一)奖励条件。地理信息类企业年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达到20 万元以上、非地理信息类企业年实缴税收达到50 万元以上。入驻众创空间的初创型企业,按上述奖励条件标准减半执行。 (二)奖励标准。 1. 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第三至第五年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给予50%的奖励; 2. 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最高给予80%的奖励; 以上两项奖励政策可择一享受,但不可重复享受。 3. 未达到“亿千”、“双五”标准的企业,在原有财政奖励政策到期后,再给予三年税收高新区留存部分50%奖励,政策截止到2019 年底。
4. 企业税收贡献特别大的(实缴税收1000 万元以上),可一事一议。 第二条 租购房政策 产业用房采用“租购并举、以租为主”。对科技含量高、产值税收贡献大、符合主导产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购置产业用房。 人才公寓及安置房优先保障入园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一)租房政策。 1. 地理信息类企业每年实缴税收不少于2000 元/㎡的,金融服务类和其他企业每年实缴税收不少于5000 元/㎡的,可按需租用产业用房。三年内,若达到税收标准的,当年租金全额返还;若达到税收标准一半以上的,当年租金按实际实缴税收同比例返还;若未达到税收标准一半的,当年租金不予返还。 2. 产业用房出租价格按《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园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莫高管办发〔2016〕1 号文件)的第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执行。
(二)购房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产业用房,按10000 元/㎡的价格执行,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优惠。 1. 地理信息类企业连续三年内每年实缴税收不低于1000 万元,自第四年起可购置产业用房。购置高层产业用房价格不低于7000 元/㎡,低层独幢的价格不低于8000 元/㎡。
2. 金融服务类企业(不含银行、证券、保险)连续三年内每年实缴税收不低于2000 万元,自第四年起可购置产业用房。购置高层产业用房的价格不低于8000 元/㎡,低层独幢的价格不低于9000 元/㎡。 3. 符合小镇定位的其他高科技、高产值、高效益企业或总部类企业连续三年内每年实缴税收不低于2000 万元,自第四年起可购置产业用房。价格不低于10000 元/㎡。 4. 境内外主板上市公司总部或“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总部入驻小镇,购置产业用房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 项目补助政策 (一)工程项目补助。入驻办公的地理信息类企业承接100 万元及以上项目的,按项目总金额2%给予补助,补助总额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 万元,每年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 (二)其他项目补助。 1. 主导制定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的,分别支持10 万元、5 万元资金。 2. 创办大学生实践基地,每个实践生支持每月每人200元,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总额最多不超1 万元。 第四条 设备补助政策 入驻办公的地理信息类企业当年购买小镇内企业或进口单个生产性设备(含软硬件设备)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设备金额3%奖励;在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给予设备金额5%的奖励;其中单项成套设备在1000 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的,给予设备金额6%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每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 第五条 其他 符合主导产业的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企业效益好的企业可优先享受政府产业基金投入;符合“亿千”、“双五”企业标准的,就高享受《湖州莫干山高新区地理信息企业培大育强三年计划》政策。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德清科技新城管委会《德清科技新城关于鼓励创新、创业,着力打造长三角一流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政策意见(试行)》(德科技城委〔2011〕2 号)、《德清科技新城关于加快发展金融后台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德科技城委〔2014〕25 号)、《德清科技新城管委会扶持地理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德科技城委〔2014〕24 号)、《德清科技新城企业配套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德科技城委〔2015〕2 号)等政策废止。 本办法由高新区驻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发展局负责解释。
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 年3 月21 日印发
湖州莫干山高新区人才公寓(德欣家园) 管理办法(暂行)
为推动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才居住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的作用,帮助引育人才“安居乐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申报对象 在高新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工作且在本县暂无住房并已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未享受我县购(租)房相关优惠政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非德清籍优先考虑。 A 类:院士。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经认定的外国院士及海外其他相同层次人才。 B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获得国家友谊奖的海外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 名;相当于上述层次或具有同等资质的人才。 C 类:省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省“千人计划”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层职务3 年及以上的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3 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 名;相当于上述层次或具有同等资质的人才。 D 类:市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入选者,湖州市高级专家;省“151”第三层次培养人选;市“1112”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级一等奖及以上主要获得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 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紧缺人才;四大产业相关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紧缺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或具有同等资质的人才。 E 类:在海外取得本科学历的创业人才;国内211、985高校毕业的四大产业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人才。 第二条 租金价格及减免标准 1.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30 元/月,租用面积按实际入住房间面积进行测算。租金标准根据银行贷款利率及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每满2 年调整一次。 2.按照“鼓励周转、限制长租”原则,入住人的租期为1-3年,根据人才层次和租住期限给予一定的补贴。其中:A 类人才可申请租住70 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一套,在德清工作期内租金全免;B、C、D 类人才可申请租住60 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一套,在德清工作期内三年租金全免;E 类人才可根据人才公寓现有布局和房屋使用情况,可申请租住一定面积的人才公寓1 间,第一年免租,第二年承担租金的20%,第三年承担租金的40%。 3.租金中个人承担部分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租金优惠比例向入住人按时收取。 4. 房屋水电费、固定电话月租费及通话费、数字电视月租费、宽带月租费、专用车位费等由入住人自行全额支付。 第三条 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申请材料: (1)《莫干山高新区人才公寓(德欣家园)租住申请表》(附件1)。 (2)入住人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住房情况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经高新区有关部门核准后,根据房源情况、入住人条件统筹安排入住对象。 3.根据高新区科技局确定的入住对象、租住期限和租金优惠比例,与入住人签订租住协议,安排入住。 第四条 公寓管理 1.高新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受理人才公寓(德欣家园)入住对象的申请、条件认定、审核等工作。 2.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的资产管理、租住人才公寓协议的签订、办理入住手续、租金收取和人才公寓的日常运营等工作,人才公寓日常运营包括人才公寓的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绿化维护及其他服务工作。 3. 在租住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 (1)入住人已解决了住房的。 (2)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后未在本县重新就业的。 (3)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4)在我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5)入住人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特殊情况除外)。 (6)违反租住协议的。 4. 租期满后,如确因工作需要拟继续租住的,须重新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再行续签,三年后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5.对不符合条件强行续租的,除加倍收取租金外,不排除诉诸法律手段。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入住人所在单位需将入住人聘用的变动情况15 天内向物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高新区科技局定期对人才公寓(德欣家园)的租住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施情况对本管理办法作适当调整。 2.本管理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莫干山高新区人才公寓(德欣家园)租住申请表》
高新区人才公寓(德欣家园)租住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编号:
注:本表一式四份,主管部门、高新区科技局、物业管理公司、用人单位各存一份。
第二部分德清县政策 1.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 2. 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若干意见 3. 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
德清县人民政府文件
德政发〔2016〕47 号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 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德清县委关于补短板的实施意、见》(德委发〔2016〕16 号),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破解科技创新的瓶颈,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创新投入 (一)创新财税激励措施 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落实国家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政策。 整合财政科技资金。探索工业、农业、社发等领域的科技项目联合立项,由主管部门认定管理;结合镇(街道)、高新区财政科技资金,探索专利、新产品等科技计划项目委托镇(街道)、高新区组织,县级财政科技资金以因素分配法给予补助奖励。完善普惠制科技创新券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受益面。
(二)鼓励企业创新投入 倒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财政性奖励企业资金的20%,以科技投入券形式发放,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大于1.5%或研发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0%,按科技投入券额度的150%兑现,无研发投入的不予兑现。 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按企业研发投入年度增长额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二、增强创新活力 (三)加大科技招商力度 突出科技招商重点。鼓励各镇(街道)、高新区加大科技招商工作力度,重点招引高校、院所、大企业(集团)建办创新载体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引进顶级院校、央企及军工单位的重大创新载体,采取“一所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强化考核奖励机制。科技招商纳入对各镇、街道、高新区和驻点招商组招商任务,科技类项目在全县“大好高”项目和浙商回归项目中不少于20%。经认定落户的科技招商企业(机构)给予创业投资、项目、信贷、房租、人才等系统性支持。 (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加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创新土地使用方式,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业用地使用权实行长期租赁的供应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的,按当年设备投入1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限额100 万元(相应设备投资凭证加盖兑现章,不重复奖励)。 引进实施重大创新项目。主动设计一批县级技术创新重大产业化项目,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对引进实施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采取“一项一策”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引导政府产业基金,加大对重大创新项目以参股、并购、重 组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对新批准建立的国家级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6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新批准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分别给予6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新批准建立的省级、市级农业科技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种子种苗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 万元、5 万元奖励。省级以上平台基地被评为优秀或通过复核认定,分别给予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占比。新纳入高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新进规上与小升规),给予2 万元奖励。对纳入统计的企业高新技术产值增幅超过25%以上的,予以最高5 万元奖励。 (五)培育创新型企业 鼓励企业创新做强,对进入全省创新能力百强、高新技术企业百强的奖20 万元。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培育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销售收入不超过1 亿元),按培育目标,分年度给予总量不超过10 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和省级、县级科技型企业的,分别给予3 万元和2 万元、1 万元奖励。年度被认定为市“双高优势企业”的,给予3 万元奖励。 (六)提升企业研发能力 对央企、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最高给予2000 万元支持。列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分别给予60 万元和30 万元奖励;列入省级、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考核优秀另奖励5 万元)奖励。被评为市级优秀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的给予5 万元奖励。企业收购国外研发机构,按省补助资金额的10%配套;无省补助资金的,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60 万元补助。 (七)支持企业实施创新项目 落实创新项目配套。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专项的,给予县域承担企业获得国家补助资金额的20%配套,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列入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按省补助资金额的20%配套,最高不超过50 万元;无资金补助的国家或省项目,每项补助6 万元。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给予0.5 万元奖励,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并取得“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2.5 万元奖励;未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取得“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1 万元奖励。每年评选10 项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 三、建设创新平台 (八)做强孵化创业平台 推进高新区提升发展。组织实施“1581”工程,大力推动高端创新资源要素向高新区集聚,支持高新区做大做强地理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通用航空、智能汽车产业链。鼓励高新区全力推进创新走廊建设,对纳入创新走廊建设的重点企业、平台、项目,可叠加享受县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和高新区政策。 鼓励镇(街道)建科技园区。鼓励镇(街道)和社会直接投资或合作新建加速器、科技成果产业园区等科技园区的,给予土地、金融、能源等要素保障。对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加速器或科技成果产业化园区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以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让或转让,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经认定为县级科技园区的,每年给予100 万元的补助,结合考核连续补三年。 加大孵化器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或企业建立异地孵化器,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照相关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给予孵化器必要的扶持,补助金额不超过孵化器内企业缴纳的税收县得部分。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县级孵化器给予200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设立不少于3000 万元规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种子资金”,扶持科技初创企业。县级以上孵化器在孵和毕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主板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分别给予孵化器10 万、50 万、30 万、10 万奖励。 鼓励创办各类众创空间。围绕产业+、生态+、文化+、农业+、企业+,鼓励创办各类众创空间(包括星创空间和异地众创空间),认定为县级众创空间给予30 万元补助;列入国家、省、市备案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评为国家、省、市和县优秀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行业重点龙头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利用企业现有创新资源创办众创空间的,给予连续三年且每年不超过100 万元房租补贴。对纳入众创空间管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完善创新服务平台 对新批准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00 万元和60 万元奖励。对新批准的省级区域创新服务平台,给予平台建设承担单位30 万元奖励,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落实财政配套建设经费。省级以上服务平台被评为优秀或通过复核认定的,分别给予20、10万元奖励。对新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的企业,给予2 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在2000 万元以下的,服务业增加值增幅达到20%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5 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在2000 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增加值增幅达到15%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重点支持生物医药、软件与地理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在德清设立独立机构的,连续三年给予每年设备投入与工作经费100 万元的资金补助。特别重大的可“一事一议”。
四、转化创新成果 (十)技术市场建设 推进市场建设。鼓励科技成果交易市场通过征集和发布技术难题和科技成果,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培育生物医药、地理信息等专业技术市场的,按实际设施设备投入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明确技术市场建设推进目标,对市场运营机构开发交易工具、合同登记,征集、购买、梳理、核实发布科技成果和企业技术需求信息,举办技术合作,成果展会等活动经评估确认给予资金补助。 鼓励科技合作。引进高校院所设立成果转化中心,提供必要场地,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 万元的运营补助和绩效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含个人)开展合作达成协议,按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对参加县级以上产学研合作活动的企业,给予2 万元补助;对镇(街道)、高新区独立举办科技合作、成果展示、创新创业大赛等产学研合作活动的,按实际支出一定比例给予1~5 万元补助。 促进成果交易。凡帮助企业在技术市场平台实现技术交易的科技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经确认,按交易额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 万元;或按新注册企业当年实到资本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 万元。对直接引进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并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科技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15 万元奖励;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型创新团队的,按A、B、C 类,分别给予科技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3 万元、2 万元、1 万元奖励。
(十一)加快科技成果中试熟化 对新建的市场化运作的成果中试、加工、评估等独立法人基地机构,按其建设装备投入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非独立法人的,按其建设装备投入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对企业委托的中试项目,给予委托企业支付中试费用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经中试、加工、评估的科技成果形成独立产品转让后,新办企业实施产业化的,或企业新增独立产品项目产业化的,按设备投资的10%补助给中试、加工、评估机构,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十二)加快成果产业化 加快成果产业化。企业在成果交易市场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的,经确认,按其购买科技成果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以拍卖或市级以上产学研活动签约实现技术交易的,经确认实现产业化后,按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买方补助,最高不超过150 万元。对企业自主研发科技成果形成独立产品实现产业化的,经确认,给予其实际研发设备设施投入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纳入省补助的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按省资金1:1 配套,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保障科技人员权益。支持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技术要素入股参与成果产业化。凡以技术要素入股占有20%(折算20 万元及以上的)及以上的、10%(折算10 万元及以上)及以上的,并在科技成果或经营活动中取得明显成效的,经考核认定后,分别给该企业法人代表予技术要素入股份额折算成实际金额的20%、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 万元。
五、营造创新生态 (十三)加大科技进步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和5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和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 万元、5 万元和2 万元奖励;对获得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 万元、3 万元和1 万元奖励。
(十四)大力发展科技金融 加大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建立县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联合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股权交易中心等共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优质科技型企业金融培育库,通过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50%)、贴息(最高不超过贷款利率的50%)政策和融资、发债、并购、管理等服务,实施动态管理,择优入库、重点支持。设立2 亿元科技信贷引导基金,激励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扩大对科技中小微企业信贷规模。
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创新。设立5000 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不超过30%的比例与社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并且向县内企业投资不得少于引导基金参股比例的1 倍。鼓励金融机构投贷结合,联合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业、成果转化。鼓励县内科技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并赴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建立“政府+银行+保险”等多方合作机制,创新科技中小微企业信用贷、专利质押贷、种子贷、项目贷、成果贷等科技金融创新信用贷款业务及科技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保险、专利保险。探索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新型融资方式,建立政府与银行的风险资金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创新、信用担保的,给予金融机构5‰的奖励。对参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专利评估费全额补贴,并按贷款利息(以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10%给予利息补贴,同一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5 万元。参加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每年选择若干家企业给予全额科技保险费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 万元。 (十五)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鼓励发明创造。实施企业国内专利申请免费代理制度,发明专利授权给予0.3 万元奖励。对企业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2 万元。对专利运营中心取得国外专利的独占许可权或所有权并在国内申请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2 万元补助。对评选为国家、省、市优秀专利发明人的,分别给予5 万元、3 万元和1 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 万元和10 万元奖励。 强化专利运用与保护。积极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建设。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 万元和15 万元奖励;省级、市级和县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 万元、4 万元和2 万元奖励;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通过复审,分别给予2 万元、1 万元奖励。对行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数据库)服务平台及企业个性化专利信息数据库,分别给予10 万元、2 万元补助。对新启动“贯标”试点、认证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3 万元、5 万元奖励;支持和鼓励园区、平台及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专利评议、专利托管、专利维权等专利管理及保护试点工作。
(十六)打造科技人才队伍 全面落实人才新政11 条政策。对入选省创新团队的,给予省补资金1:1 配套。对入选省科技新浙商的,一次性给予10 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科技小巨人的,一次性给予8 万元奖励。
六、强化创新保障 (十七)加强考核统筹协调 加强督查考核。根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完善县对镇(街道)、高新区年度科技进步与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提高镇(街道),特别是高新区的综合考核中科技人才工作的权重。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加值占比、增幅等指标纳入县主要统计指标进行通报和实施重点考核。 建立健全科技人才管理队伍。建立科技人才专员制度,各镇(街道)应配备科技人才专员1 名,享受中层正职待遇,大镇还需配备助理专员1 名。建立科技人才镇长团,面向高校、院所,通过挂职锻炼形式向高新区、有关镇(街道)和部门派遣科技人才副镇长(副主任、副局长),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开创新局面。建立企业首席科技官制度,在科技重点骨干企业中推行企业首席科技官,每年评选10 名县级优秀首席科技官,给予1 万元奖励。 (十八)确保财政投入增长 建立健全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对科技创新重点,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 本意见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具体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16 年12 月2 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 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12 月2 日印发
中共德清县委办公室文件 德委办〔2016〕37 号
中共德清县委办公室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若干意见 (2016 年5 月9 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市、县委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全力助推德清更高水平新崛起。现就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提出如下意见(简称“人才新政十条”)。 1.大力引进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着眼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全面实施“5151”人才计划,重点面向海内外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力争到2020 年引进培育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专家50 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100 名,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50 家,实现产值100 亿元。对评审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型创业团队的,根据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等级(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以1000 万元为基准线),分别给予100—8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培育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在国家、省资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人才100 万元、50 万元的配套奖励,创业项目分别直接认定为当年度“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型创业团队A 类、B 类;创新项目按省资助额度1:1 给予人才所在企业专项奖励。对国际顶尖创新团队、研究院等重大人才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给予5 亿元资助。 2.加快引进产业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我县信息经济、健康产业、生物医药和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紧缺急需专业目录要求,首次进入我县企业,并签订3 年及以上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的人才,实行为期一年的生活津贴制度,标准为:A 类人才30 万元;B 类人才20 万元;C 类人才10 万元;D 类人才2 万元;E 类人才1 万元。 3.优化国外智力柔性引进。对我县企业引进,经国家、省外专局批准的海外智力项目,按每个完成项目分别给予项目执行单位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自行聘请的外专项目,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备案,给予每个项目1 万元的经费资助。
4.加大本土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企业紧缺急需顶用人才培养,在职人员取得上一级学历、职称证书满1 年后,给予一定岗位津贴,标准为:博士、正高职称1 万元/年·人,硕士、副高职称6000 元/年·人,津贴期限3 年。实施技能人才培养拓展工程,对通过培训新鉴定为高级技师、技师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满1 年后,继续与企业签订3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的,给予相应的技能津贴,标准为:高级技师2000 元/年·人,技师1500 元/年·人,津贴期限3 年。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奖项的,分别给予2万元/人、1 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对经民政局确认的社会工作人员,新取得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分别给予2000 元/人、1000 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5.充分发挥企业引才育才主体作用。鼓励支持企业引进创新型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每引进一名外地国家“千人计划”、省级领军人才,与企业签订3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30 万元、15 万元的费用补助。每引进一名符合专业目录要求,并签订3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的产业紧缺急需人才,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奖励,标准为:博士、正高职称1 万元/人;硕士、副高职称、高级技师3000 元/人;学士、中级职称、技师2000 元/人。企业在职人员取得上一级学历、职称证书满1 年后,继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育才奖励,标准为:博士1.5 万元/人,硕士9000 元/人,正高职称5000 元/人,本科、副高职称、高级技师2000 元/人,中级职称、技师1000 元/人。
6.推进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高层次人才异地孵化器,经认定的给予最高50 万元资助。鼓励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对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按市评定给予10—30 万元补助;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估,评估合格的给予2 万元奖励,优秀的给予5 万元奖励;被评定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在省奖励50 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10 万元配套奖励。对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每招收1 名博士后,给予6 万元经费资助。
7.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快速发展。加大人才创业投融资扶持力度,可由相关银行给予入选市以上重大人才计划创业项目不低于50 万元的免担保信用贷款;对获风险投资的人才创业企业,可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最高500 万元的贷款贴息。建立若干人才引导子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加快人才项目产业化。 8.强化市场化引才激励。鼓励各类人才服务中介帮助我县招才引智,对推荐人才入驻我县,并全程帮助申报入选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中介组织或社会个人,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推荐外地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 和省级领军人才落户我县(经市“南太湖精英计划”评审认定)的中介组织或社会个人,分别给予8 万元、5万元奖励;每引进一个“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根据A、B、C 不同入选等次,分别给予3 万元、2 万元、1 万元奖励。
9.优化人才安居保障。符合分类目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其配偶就业,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其学历、专业和原工作单位性质,由组织人社部门协调安置;其未成年子女就学,商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对企业引进的A、B、C、D 类人才,引进后在德清工作满2 年(每年工作9 个月以上),与用人单位再签订5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购房总额80%(最高200 万元)、60%(最高80 万元)、40%(最高50 万元)、20%(最高20 万元)的购房补贴,用人单位按不高于政府补贴的50%给予配套。购房补贴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10.优化人才医疗保障和疗休养制度。符合分类目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免费享受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对D 类及以上层次的企业人才,参加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疗休养活动,给予所在企业4000 元/年·人的经费补助。 11.加大优秀人才奖励力度。给予“德清英才奖”获得者专项奖励。给予“首席技师”、“美丽乡村领军人才”300 元/月·人工作津贴,为期2 年。“名师名医名家名作”、“最美社工”、“十佳导游”等奖励由县人才专项资金承担50%。其他领域优秀人才,报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由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和奖励。
除上述指定产业、行业领域外,其他领域引进、培养符合《德清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各类人才的,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可由主管部门参照制定出台相应扶持办法。 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5 年。与我县现有其他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每两年对人才分类目录修订一次。建立人才项目淘汰退出机制,每年组织项目绩效评估,实施人才项目全程监督管理。
附件:德清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附件
德清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参考国内外对人才的分类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我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为5 个层次,分别是:院士、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县级拔尖人才(分别用A、B、C、D、E 来指代)。
A 类:院士(65 周岁及以下)。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经认定的外国院士及海外其他相同层次人才。 B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获得国家友谊奖的海外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前3 名;国医大师、国家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 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相当于上述层次或具有同等资质的人才。 C 类:省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省“千人计划”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才;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省高校教学名师;奥林匹克竞赛金牌获得者指导教师;省级名中医、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建筑大师;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首席技师;中国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世界500 强金融企业中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的各类金融专家;获得国家级荣誉的金融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3 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 名;相当于上述层次或具有同等资质的人才。
D 类:市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入选者,湖州市高级专家;省“151”第三层次培养人选市“1112”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级一等奖及以上主要获得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紧缺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或具有同等资质的人才。 E 类:县级拔尖人才。主要包括: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教育系统引进的省教坛新秀,地级市名师、名校长,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县)级名师、名校长,中学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等;卫生系统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卫生技术人才;文广新(体育)系统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文化艺术类人才;高级技师或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农民专家(美丽乡村领军人才);高级导游员;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社会工作人才;列入“百亿企业培育工程”的重点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年计税工资达到1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管理、技术骨干人才;企业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紧缺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或具有同等资质的人才。
发: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
中共德清县委办公室 2016 年5 月9 日印发
德清县人民政府文件 德政发〔2016〕59 号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中国制造2025 浙江行动纲要》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德清工业迈向中高端,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县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发展质量与效益,深入推进工业强县建设,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设立工业强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强化投入、做优做强、品牌建设、技术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等,加快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二、强化有效投入 (二)鼓励技术改造与“机器换人”。当年进口生产性设备金额在200 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金额8%的奖励,其中一次性进口的成套设备在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金额10%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改投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竣工后给予设备金额6%的奖励,其中一次性投入的成套设备(含自制设备的组成材料)在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金额8%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 万元。鼓励三大主导产业的技改投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400 万元以上的,竣工后给予设备金额5%的奖励,其中一次性投入的成套设备在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金额7%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 万元。对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改投资,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竣工后给予设备投资额4%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有明确“四减两提高”内容并列入“机器换人”项目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到200 万元以上的,竣工后按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大主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分别给予设备金额6%、5%、4%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400 万元、400 万元和100 万元。对列入省、市“机器换人”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奖励10 万元、5 万元。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选择“技术改造”“机器换人”产业基金或本条款进行补助。 三、鼓励做优做强 (三)积极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着力培育名企优企,列入省“三名”和市“金象”、“金牛”培育企业的,在培育期间,给予“一企一策”扶持;被认定为县功勋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县“三名”企业的给予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实行上台阶考核奖励,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实现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且当年税收增长15%以上的,分别给予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经营者(含企业股东)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给予企业经营者(含企业股东)一定的奖励。 (四)实行发展经济贡献奖励。工业企业当年纳税达到一定标准,对其经营者按以下标准奖励(列入功勋企业不重复计奖):纳税1000 万元~3000 万元以下,且增幅在20%以上的,奖励30 万元;增幅在16%~20%之间的,减半奖励。纳税3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下,且增幅在18%以上的,奖励50 万元;增幅在15%~18%之间的,减半奖励。纳税5000 万元以上,且增幅在16%以上的,奖励100 万元;增幅在14%~16%之间的,减半奖励。 (五)强化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充分发挥土地、能源、资金、环境容量等各类资源要素的价格杠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高进低退、优胜劣汰”机制,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 类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优先保障用地、用能、信贷、排污指标等需要;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E 类的企业,取消各项优惠措施,在现有资源价格基础上实行加价,倒逼企业转型升级。 四、促进技术创新 (六)推动重点领域创新。对《中国制造2025》高端装备创新工程和“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重点发展领域的先进成套设备、机器人与智能制造设备、新能源整车等省级以上工业新产品和智能化产品,按认定当月起完成年度销售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 万元。对列入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每项奖励20 万元;对列入省技术创新项目、省高新技术产品计划的,分别给予每项奖励10 万元、5 万元;对列入县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每项奖励6 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县(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评价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30 万元奖励。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正式签约并已开展实施的科技合作项目,按照签约合同及支付给高校或科研院所的费用凭证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七)支持新产品开发。对通过省级新产品备案的,每项奖励0.5 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 个),通过鉴定的,每项再奖励2.5 万元;对认定的国内、省内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列入经省级工业新产品备案的市级智能装备产品,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给予当年度前10 台(套)销售总额1%的奖励,最高限额100 万元;对列入当年度“湖州首创项目”的,给予企业30 万元奖励;对列入县级优秀新产品的,每项奖励5 万元。 (八)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前五强进行奖励,其中第一名奖20 万元、第二名奖10 万元、第三至第五名各奖5 万元(其中负增长企业减半奖励)。 五、实施品牌建设 (九)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中国出口名牌的,奖励50 万元;获得浙江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出口名牌、“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奖励10 万元;获得集体商标核准注册的一次性奖励10 万元;获得浙江省信用建设示范企业奖励10 万元,浙江省信用建设示范行业奖励10 万元,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奖励10 万元。获得浙江省区域名牌、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奖励20 万元。 (十)鼓励企业加强质量建设。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 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 万元;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20 万元。鼓励企业制定标准。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或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浙江制造” 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或主导制定行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新认定的省“隐形冠军”企业、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市“隐形冠军”企业、省“创业之星”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和市、县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含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 万元、10 万元和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评选为省企业管理创新奖综合奖和单项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 万元和20 万元奖励。对导入先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 万元奖励。 六、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十二)设立中小型企业发展奖。设发展速度奖、财政贡献奖、技术创新奖、节能减排奖、市场开拓奖,根据得分高低各取前10 名,按每个奖项5 万元奖励给企业。对首次个转企企业的,给予0.3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新进入规模工业企业的,给予2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省、市、县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七、鼓励“两化”融合 (十三)鼓励“两化”深度融合。深化“互联网+”在制造业的应用,对投资200 万元以上,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制造企业互联网“双创”平台建设等新型制造模式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50 万元奖励;列入省级两化融合等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20 万元、15 万元;列入市级两化融合等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 万元、5 万元;支持第三方服务,对推动企业“两化”融合、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等有突出贡献的公共服务平台,酌情给予1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十四)支持信息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对新纳入信息经济核心产业统计的企业,给予2 万元奖励;列入省级及以上信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20 万元、15 万元;列入市级信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5 万元、10 万元;列入县级信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 万元、5 万元。 (十五)支持电子产品开发应用。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省级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新产品开发项目,且项目投资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国家级项目20 万元、省级10 万元奖励,新产品开发项目同系列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 (十六)大力发展工业设计。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业企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 万元、20 万元和10 万元。大力发扬“工匠”精神,对评上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 万元、2 万元和1 万元。 八、推进节能减排 (十七)支持节能减排。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实施节能减排项目,设备投资60 万元(含)以上且年节能量100 吨标煤(含)以上的,经验收认定,按节能量给予150 元/吨标煤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不超过50 万元。对通过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 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绿色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推进节能技改、推广节能技术(产品)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奖励3 万元。 (十八)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行业整治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关停淘汰的,经验收认定,按拆除设备评估净值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补助资金在征收的差别化电价和企业用能权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本意见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企业出现重大环境保护事件、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税收违法事件以及未达到人才工作、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其他相关政策要求的,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16 年12 月16 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 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12 月16 日印发
第三部分企业培育
9. 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10.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11. 湖州市工业“双高”企业 12. 省专利示范企业 13.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14. 省级企业研究院 15. 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16. 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根据高企《认定办法》、《工作指引》、《企业所得税法》,经认定后,企业所得税由原来的税率25%,下调至15%,享受期限3 年。各乡镇根据情况,在有序用电时期,可享受优先用电。高企也是申报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必要条件。
(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县奖励1 万元。 (二)认定条件: 1、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3、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4、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5、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湖州市工业“双高”企业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年度被认定为市“双高优势企业”的,给予3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最具潜力双高优势企业”的,再给予3 万元奖励* (二)认定条件: 1. 企业应重点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机电装备、新材料及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产品主要技术居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2.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研发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2015 年~2017 年三年平均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3%以上;拥有三年内授权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1 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含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6 件以上。 3. 2015 年~2017 年三年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缴税金、净利润三项指标中有两项指标实现翻番,且2017 年企业净利润或实缴税金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2017 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 万元以上。
省专利示范企业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省补助5 万元、县补助5 万元。 (二)认定条件: 1. 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2. 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状况良好。 3. 企业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 企业近三年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20 项以上或发明专利5 项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3 项以上。 5.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其中专利产品年产值5 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 6. 企业已启动贯标,并且申报前通过贯标认证。 7. 企业已被认定为县、市级专利示范企业。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给予20 万元奖励。 (二)认定条件: 1、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拥有1 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 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4、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5、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销售收入低于5000 万元的,不低于6%;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0000 万元的,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0000 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 万元。 6、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9 项以上; 7、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 人(软件类企业30 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8、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 万元以上); 9、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10、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消防安全生产事故、偷税漏税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省级企业研究院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给予30 万元奖励。 (二)认定条件: 1、主办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0 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000 万元以上,专职研发人员50 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 万元以上;
2、近3 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已拥有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包括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 4、已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各类创新资源,有相应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 5、主办企业近3 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对培育、做强我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显著作用的企业,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给予30 万元奖励。 (二)认定条件 1. 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专职研发人员50 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 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1 亿元以上。对补强产业链短板有显著作用且技术水平国际先进的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2. 主攻的产业领域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以攻克制约做强产业链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战略性产品和标志性产品为目标,对补强短板、提升产业链整体水平具有较大作用。 3. 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已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 4. 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30 万元奖励 (二)认定条件: 1、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2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 万元以上。
2、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30 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60%。 3、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4、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第四部分人才培育
1、国家“千人计划” 2、浙江省“千人计划” 3、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4、南太湖“精英计划”
国家“千人计划”
创业项目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国家财政奖励100 万元、省财政奖励100 万元、县财政奖励400 万元,高新区财政奖励350 万元。 (二)申报条件要求 1.申报人一般应具有海外硕士及以上学位,3 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 周岁,拥有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或者能够填补国内空白,产业化开发潜力大,有海外创业经验或者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申报人回国时间不超过6 年,其创办企业成立2 年以上5 年以下,产品具有核心技术且处于中试或者产业化阶段。 3.申报人是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4.申报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成果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
创新长期项目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国家财政奖励100 万元、省财政奖励100 万元、县财政奖励200 万元,高新区财政奖励100 万元。 (二)申报条件要求 1.申报人一般应具有海外博士家以上学位,3 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 周岁,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者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 2.申报人回国时间应在1 年内,引进时未全职在国内(来华)工作,或者在国内工作不超过1 年;引进后须全职在国内工作3年以上,每年来华工作不少于9 个月,对业绩特别突出或者国家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职务要求。 3.申报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成果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
创新短期项目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国家财政奖励50 万元、省财政奖励50 万元、县财政奖励150万元,高新区财政奖励75 万元。 (二)申报条件要求 1.申报人一般应具有海外博士及以上学位,3 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 周岁,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者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 2.申报人回国时间应在1 年内,引进后须在国内连续工作3 年以上,每年在国内不少于2 个月的工作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3.申报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成果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
青千项目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国家财政奖励50 万元、省财政奖励100 万元、县财政奖励200万元,高新区财政奖励100 万元。 (二)申报条件要求 1.申报人一般应具有海外博士学位,3 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40 岁,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者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者科研职位。 2.申报人回国时间应在1 年内,引进前未全职在国内工作,或者在国内工作不超过1 年,引进后全职回国工作,每年来华时间不少于9 个月。 3.申报人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科研成果,且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者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成果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 外专长期项目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国家财政奖励100 万元、省财政奖励100 万元、县财政奖励200 万元,高新区财政奖励100 万元。 (二)申报条件要求 1.申报人应为非华裔外国专家、海外博士学位,3 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 周岁,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者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
2.申报人回国时间应在1 年内,引进时未全职在国内(来华)工作,或者在国内工作不超过1 年;引进后须全职在国内工作3年以上,每年来华工作不少于9 个月,对业绩特别突出或者国家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职务要求。 3.申报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成果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
外专短期项目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国家财政奖励50 万元、省财政奖励50 万元、县财政奖励150万元,高新区财政奖励75 万元。 (二)申报条件要求 1.申报人应为非华裔外国专家、海外博士学位,3 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 周岁,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者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 2.申报人回国时间应在1 年内,引进后须在国内连续工作3 年以上,每年在国内不少于2 个月的工作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3.申报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成果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
浙江省“千人计划”
创业项目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省财政奖励100 万元、县财政奖励250 万元,高新区财政奖励125 万元。 (二)申报条件要求 1.申报人一般应具有华裔海外硕士及以上学历,3 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 周岁,有海外创业工作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国际运行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申报人回国时间不超过6 年,其创办企业成立1 年以上5 年以下,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50%,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后产业化阶段。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符合浙江产业发展要求,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4.申报人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50%,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且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创新长期项目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省财政奖励100 万元、县财政奖励150 万元,高新区财政奖励75 万元。 (二)申报条件要求 1.申报人一般应具有海外博士(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3 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或海外硕士且5 年以上海外经济金融相关经历,年龄不超过55 周岁,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或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2.企业成立1 年以上,近3 年来浙江全职工作,引进后应在浙江连续工作不少于5 年以上,每年工作不少于9 个月。 3.申报人具备较高创新能力,研发水平和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
创新短期项目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省财政奖励50 万元、县财政奖励100 万元,高新区财政奖励50 万元。 (二)申报条件要求 1.申报人一般应具有海外博士(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3 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 周岁,或海外硕士且5 年以上海外经济金融相关经历,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或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2.企业成立1 年以上,近1 年来浙江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不少于5 年以上、每年工作不少于2 个月,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3.申报人具备较高创新能力,研发水平和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
外专项目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省财政奖励100 万元、县财政奖励150 万元,高新区财政奖励75 万元。 (二)申报条件要求 1.申报人为非华裔海外博士(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3 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或海外硕士且5 年以上海外经济金融相关经历,年龄不超过65 周岁,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或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2.企业成立1 年以上,近3 年来浙江全职工作,引进后应在浙江连续工作不少于5 年以上,每年工作不少于9 个月。 3.申报人具备较高创新能力,研发水平和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
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省级财政资助不低于500 万元,县级财政资助不低于500 万元,高新区新入选省创业创新领军型团队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项目资助资金。
领军型创新团队 (一)申报条件要求 1.团队应包括1 名负责人和至少5 名核心成员。核心成员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 周岁,团队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团队负责人和至少3 名核心成员应是近一年内引进;团队成员从海外引进必须占一半以上;团队成员每年9 个月以上在企业工作,连续服务5 年以上;国内引进的应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至企业。 3.团队负责人和至少3 名核心成员引进前应在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或在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3 年以上,并有3 年以上稳定合作基础。团队成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占50%以上。 4.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成果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 5.团队所在企业近3 年应连续盈利,建有省级以上企业研究院、研发(技术)中心等,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3%或所在行业平均水平。
领军型创业团队 (一)申报条件要求 1.团队应包括1 名负责人和至少5 名核心成员。核心成员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 周岁,团队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创业团队是近3 年内落户浙江创业,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此前一般应在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或在跨国公司、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位3 年以上,并有3 年以上稳定合作基础。创队成员中有2 名具有丰富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团队成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占50%以上。 3.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具备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技术成果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 4.团队负责人和至少3 名核心成员应是近年内从海内外引进。 5.企业成立时间1 年以上、3 年以下,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实际到位不低于50%。团队负责人或排名前三的核心成员之一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团队核心成员持股总额不低于50%且核心成员之一担任技术负责或副总以上职务。创办企业实收资本中,核心成员货币出资不少于50%。
南太湖“精英计划”
领军型创业团队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经评审后认定A+、A、B、C 类,A+类600 万元、A 类300 万元、B 类200 万元、C 类100 万元。
(二)申报类别和条件 领军型创业团队是指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落户湖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创业项目具有较好市场前景,能引领和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优秀团队。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创业团队应包括1 名负责人和至少3 名核心成员,近3年内来湖州创业或尚未在湖州创业。 2.创业团队负责人一般应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不超过55 周岁,曾任高校院所,或任国内外知名企业中高级技术管理职位3 年以上;核心成员一般应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相当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平均年龄不超过45 岁,团队至少一人曾任高校院所教授,或任国内外知名企业中高级技术管理职位3 年以上。 3.创业团队专业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丰富的创业经验和稳定的合作基础;创业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处于国(境)内外领先水平,具备产业化条件,产品市场前景较好;企业注册成立3 年以内。
4.创业团队应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团队负责人在创办的企业中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不少于200 万元人民币。团队负责人一般应为企业法人代表,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与民营资本合作注册资本1000 万元以上的,团队负责人个人股权占总注册资本30%以上,也可视作企业主要创办人。创办企业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政府资助额度,其中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货币出资占50%以上。创业团队入选签约后原则上6 个月内须按上述要求在我市注册企业。
领军型创新团队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经评审后认定A、B、C 类,A 类300 万元、B 类200 万元、C类100 万元。 (二)申报类别和条件 领军型创新团队是指以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依托湖州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 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高端团队。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创新团队应包括1 名负责人和至少3 名核心成员,近1年内来湖州工作或尚未在湖州工作。 2.创新团队负责人一般应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年龄不超过55 周岁;核心成员一般应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相当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平均年龄不超过45 岁。 3.企业应成建制引进创新团队,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中从海外新引进不少于2 人。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须在企业连续工作5 年以上,其中,团队负责人和至少2 名核心成员应全职在湖工作,其他核心成员每年一般在企业工作6 个月以上。 4.创新团队专业结构合理,具备达到创新目标的完整创新链,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水平、较好的研究成果业绩以及稳定的合作基础;创新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处于国(境)内外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前瞻性、方向性,能较大程度地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有较强的市场潜力。 5.创新团队所在企业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一般应高于3%,为团队从事的项目配足科研资金和研发设备。
创新个人长短期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经评审后认定,创新个人长期:A、B、C 类,A 类300 万元、B 类200 万元、C 类100 万元;创新个人短期:A、B、C 类,A 类30 万元、B 类20 万元、C 类10 万元。
(二)申报类别和条件 创新领军人才是指我市企业近一年内从湖州地区外新引进的,有重大发明或重大创新,致力于创新突破或成果转化,能够促进我市相关领域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高层次人才。其中,创新长期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连续服务5 年以上的工作合同,并全职在湖工作;创新短期领军人才以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为主,与用人单位签订连续服务3 年以上的工作合同,每年在湖工作3 个月以上。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创新领军人才条件 ① 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65 周岁,此前一般应是在国(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 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② 具备较高创新能力,研发水平和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2.经营管理领域创新领军人才条件 ① 一般应取得相应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有5 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② 在国(境)内外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务,熟悉经济运行规则,具有丰富的实际经营管理经验,有较高专业素质、业绩优良,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3.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创新领军人才条件 ① 一般应取得相应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5 周岁,在绿色金融、工业设计、人力资源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领域有5 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② 在国(境)内外绿色金融、工业设计、人力资源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领域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熟悉行业运行规则,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或生产经营能力,在推进服务产品、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院士专家工作站 (一)申报类别和条件 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我市企业和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校、行业协会、高新区(园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主体,引进1 名以上“两院”院士或发达国家院士,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高水平的创新项目、配套团队、专项投入,能够显著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层次创新平台。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运营状况良好,其中, 企业年均销售额应达到1 亿元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年均销售额3000 万元以上。 2.申报单位建有专门研发机构,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工作站从事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10 人。 3.申报单位应与院士合作实施创新项目,技术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确的产业化路径,市场前景良好。 4.入选单位每年对工作站投入资金不少于50 万元,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专家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能为院士专家及其团队进站工作提供科研、生活等方面充足的资金保障。
“南太湖精英计划”具体引进类别、引进领域、引进条件按照年度实施办法执行。 三、支持保障政策 经申报评审,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的人才和团队,落户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以下相关政策。 (一)给予领军型创业团队创业启动资金、领军型创新团队创新项目产业化配套资金扶持,其中A+类600 万元、A 类300万元、B 类200 万元、C 类100 万元。领军型创新团队所在企业要按各级政府财政资助总额的1:3 以上给予经费投入。 (二)给予创新领军人才创新项目资金资助,其中,创新领军人才长期项目A 类100 万元、B 类80 万元、C 类60 万元。创新领军人才短期项目A 类30 万元、B 类20 万元、C 类10万元。创新项目承担企业要按各级政府财政资助总额的1:3 以上给予经费投入。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入选后即认定为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并根据单位建站情况进行分级资助,其中A 类40 万元、B 类30万元、C 类20 万元。入选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1:1 配套资助。 (四)入选人才可享受最高100 万元的购房补助,未购房的,可享受由落户县区提供的人才公寓,人才公寓免除三年租金。
第五部分工作联系方式
高新区科技局联系方式 综合科0572-8016065 高新科0572-8081363 人才科0572-8081363 千人计划产业园管理科0572-8012071 科创园0572-8022370
高新区科技项目申报QQ 群 21415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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