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人才政策 |
发布时间:2017-03-13 09:49:42| 浏览次数: |
德清人才政策
一、县人才政策 (一)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培育的重点领域及重点对象 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是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强创业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在学科建设、技术开发、产业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高端人才。 1.重点领域 (1)先进装备制造业、通用航空; (2)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3)装饰建材; (4)现代生态农业; (5)现代物流、旅游、金融、商贸、信息软件、公共服务、项目策划设计、经营管理; (6)教育教学、宣传文化、社会管理、医疗卫生等。 2.重点对象 (1)国家级重点人才: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主要获得者;获得国家友谊奖的海外专家。 (2)省级重点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省部级表彰的专业人才;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主要获得者;获得省级友谊奖的海外专家;省级“特聘专家”;省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 (3)优秀重点人才:湖州市高级专家;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主要获得者;博士学位及教授、研究员职称获得者;在国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研究员职务者;获得市级友谊奖的海外专家;市“南太湖特聘专家”;市“365”创新团队带头人及重点创新人才。 (4)我县急需的社会事业人才:教育系统引进的特级教师、中学正高级教师等。卫生系统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卫生技术人才。文广新(体育)系统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文化艺术类人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省部级专业比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者;直接辅导的学员获得运动项目省级第一名或全国前三名的教练。民政系统引进的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社会工作人才。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或省部级技能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企业高技能人才(省部级仅指国家部委及省级人民政府)。 (6)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紧缺专业本科学历以上)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企业急需人才。 (二)政策扶持 (1)创业创新扶持 1.对新引进的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县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经市“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导小组统一评审认定,县财政一次性扶持、分期发放项目启动资金:A类项目300万元,B类项目200万元,C类项目100万元(具体参照市“南太湖精英计划”实施办法)。对我县创业人才项目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的,视作当年度市“南太湖精英计划”A类项目,县财政按同类项目额度给予资助;列入省“千人计划”的,视作当年度“南太湖精英计划”B类项目,县财政按同类项目额度给予资助。若已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并获创业启动资金,但资助标准低于“千人计划”配套政策额度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足。对我县用人单位申报的创新人才长期和短期项目、外国专家和青年人才项目,入选国家或省“千人计划”的,按省政府奖励额度,县财政给予1:1的配套奖励。 2.对新引进的第(1)(2)(3)类国内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业或开展科技成果研发中试的,由项目承接平台(乡镇、开发区(高新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自主租房的,经认定,在每年最高6万元限额内补贴3年100%租金;企业创办后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留成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 对新引进的第(5)(6)类国内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业或开展研发性项目的,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2年内免收租金,自主租房的,经认定,在每年最高3万元限额内补贴2年100%租金;企业创办后2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留成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 3.以上第(4)类除外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县组建企业研究院的,给予企业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县(市)级企业技术(研发、工程实验室)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资助。新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满1年且经考核合格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资助;新建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元资助。企业引进海外智力,属国家级项目的,给予5万元资助;属省级项目的,给予3万元资助;尚未列入国家或省级引智项目的,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给予5000元资助。 4.第(1)至(6)类高层次人才为主开展与我县产业转型升级紧密关联的科技创新项目研发,被列入国家级高新技术和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每项奖励20万元;被列入省技术创新项目、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和省高新技术产品计划的,分别给予每项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 5.设立招才引智奖,各类人才中介组织或单位、个人每引进1名高层次人才到我县工作,该引进人才在我县服务满3年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经费的(以正式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及缴纳社保经费为准):第(1)类人才奖10万元,第(2)类人才奖5万元,第(3)类人才奖3万元。所需资金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6.鼓励企业储备人才,对首次进入县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工作的“985”、“211”工程高校毕业生(限2010年6月1日以后毕业),并与企业签订3年服务期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经费,经认定,给予就业资助金。其中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本科生2万元,分三年按20%、30%、50%兑现;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和企业签订3年服务期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经费为前提),给予企业2000元的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对组建并正常工作的,每年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县内企事业单位参加由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校企合作、智力对接、赴外招才活动的,全额补助其摊位、会务、宣传等费用。 7.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向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倾斜,优先吸收他们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 8.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创办企业,在融资、税收、土地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所办企业的产品,符合政府采购产品目录和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以其专利、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到我县民营企业入股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其中货币资金不得少于总注册资金的30%。 (2)素质提升资助 9.第(1)至(3)类高层次人才参加由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各类国内培训活动,县财政有计划给予资助。参加国(境)外活动的,给予其每年最高5万元的资助;参加国内培训活动的,给予其每年最高1万元的资助。 10.鼓励企业培养技术创新团队。获得省重点创新团队、市“365”优秀创新团队的,按有关规定兑现资助政策;被评为县优秀创新团队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11.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培训。规模以上企业、人才重点服务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由组织、人力社保社部门参与的各类自主培训项目,所需经费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2.在我县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硕士、博士学位,并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给予博士6万元、硕士2万元的补助,分3年发放,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13.大力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坚持“重在培养、适度引进”的原则,通过校企合作等形式着力构建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企业每培养一名高级技师,并签订3年及以上聘用服务合同或实际服务3年及以上的,经认定,补助企业培养费用5000元;凡被评为县“首席技师”的,一次性奖励个人5000元。高技能人才或“首席技师”牵头建立并被认定为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企业相应补助。 (3)安居及生活补助 14.加大人才安居扶持力度。第(1)至(6)类高层次人才,可优先享受人才专项房政策,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并享受高层次人才健康服务绿卡、子女就学、家属就业等政策扶持,其中健康体检由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每年一次;其未成年子女转入本县中小学或幼儿园,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入学(园),收费按本县同类学生标准执行。需在本县落户的,可凭本人有效中国因私护照、原国内户口注销地证明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其配偶、子女、父母按有关随迁政策予以落户。 15.对正式落户我县创业创新或调入我县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约3年及以上,而未享受安居住房(人才公寓)政策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3年后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第(1)类人才60万元,第(2)类人才30万元,第(3)类人才15万元。所需资金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4)其他扶持 16.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经认定,可优先申报国家和省“千人计划”、省“151人才工程”、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人选,优先推荐申报湖州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优先参加德清县“千里马奖”、“首席技师”等奖项的评选。对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经认定,县委、县政府授予“德清县荣誉市民”称号。 (三)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培育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政策措施,强化工作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把人才工作实绩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目标体系,特别是要进一步强化对人才工作站的领导,落实工作人员,创新工作举措,深入抓好本地人才工作。 2.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健全科技创新风险投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创新人才实施自主创新项目。对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各类奖励(资助),由县财政承担,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县财政投入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达到0.5%以上,且当年增长幅度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增幅。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培养、选拔、使用、奖励优秀人才,营造、宣传人才环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以及相关的活动经费,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3.完善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市场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大力引进国际化、高端型人才猎头和人才培训机构。加强人才信息发布引导,编制发布我县紧缺人才,特别是高层次创新型和拔尖人才开发导向目录。建立我县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联谊机构和信息库,加强日常联系,提供全程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4.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县引进培育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优惠政策和创业创新环境,宣传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我县取得的重大成就和涌现的先进典型,着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竞相涌现、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 (四)其他事项 1.本意见所指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均应正式落户或调入我县,方可享受相应政策优惠和资助。 2.本意见所列“创业创新扶持”第3、4两项政策,凡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所在企业未完成当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的,不得享受。 3.本意见对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励(资助)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统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资助)的,晋升到高层次时,应奖励(资助)差额部分。县奖励(资助)部分,视作同一项目县级以上相应奖励(资助)的配套。 4.本意见中所指的各项政策性经费支出,除“创业创新扶持”第3、4两项政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原渠道列支外,其余均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申领细则另行制定。 5.本意见发布前已经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符合本意见有关奖励、资助条件的,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按现行政策执行。 6.社会事业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奖励扶持规定另行制定。 7.本意见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德政发〔2007〕63号)自行废止,其它我县已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若干意见德委发〔2012〕75号节选) 二、县人才政策申领办法 (一)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德委发〔2012〕75号文件扶持政策第一条规定)(企业申报) 1.牵头单位:县实施办(电话:8060153); 受理单位:县人力社保局专技科(电话:8060153)。 2.资助对象:经认定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县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3.资助标准:入选年度市“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项目的:A类300万元,B类200万元,C类100万元。 4.所需材料: (1)经认定的技术、项目、资金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创业合同书、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 (3)创业启动资金申请表。 (二)创新人才项目资助(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实施有关要求)(企业申报) 1.牵头单位:县实施办(电话:8060153); 受理单位:县经信委产业发展协调科(电话:8886350)。 2.资助对象:引进培育、推荐申报市“南太湖精英计划”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的企业。 3.资助标准:按市专项办、市经信委确定的入选当年度市“南太湖精英计划”创新项目资助金额进行资助。 4.所需材料: (1)经认定的技术、项目、资金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劳动(聘用)合同; (3)配套资金申请表。 (三)入选省以上“千人计划”县配套资助(德委发〔2012〕75号文件扶持政策第一、二条有关规定)(企业申报) 1.受理单位:县委人才办(电话:8289273)。 2.资助对象:省以上“千人计划”入选者。 3.资助标准: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业的,视作当年度市“南太湖精英计划”A类,县财政按同类项目额度给予资助;入选省“千人计划”创业的,视作当年度市“南太湖精英计划”B类,县财政按同类项目额度给予资助;入选国家或省“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和短期项目、外国专家和青年人才项目的,按国家或省政府奖励额度,给予1:1的配套奖励。若已入选市“南太湖精英计划”并获创业启动资金,但资助标准低于“千人计划”配套政策额度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足。 4.所需材料: (1)“千人计划”入选通知、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劳动(聘用)合同(创新人才)。 (四)开展研发性项目自主租房的租金补贴(德委发〔2012〕75号文件扶持政策第二条规定) (人才申报) 1.受理单位:县人力社保局专技科(电话:8060153)。 2.补贴对象:来我县创业或开展科技成果研发中试、开展研发性项目的,符合文件所列第(1)、(2)、(3)、(5)、(6)类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3.补贴标准:自主租房的第(1)至(3)类人才每年最高6万元限额内补贴3年100%租金;第(5)、(6)类人才每年最高3万元限额内补贴2年100%租金。 4.所需材料: (1)经认定的开展研发性项目的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项目承接平台未提供工作场所证明,自主租房的租赁合同及已支付租金凭证; (3)人才及类别的证明材料。 (五)招才引智奖(德委发〔2012〕75号文件扶持政策第五条规定)(企业申报) 1.受理单位:县人力社保局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电话:8066505)。 2.奖励对象:正式引进文件所列第(1)至(3)类创业创新人才(到我县工作服务满3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中介组织或个人。 3.奖励标准:每引进1名第(1)类人才奖10万元,第(2)类人才奖5万元,第(3)类人才奖3万元。所需资金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4.所需材料: (1)在我县工作服务满3年的材料(薪酬发放、社保缴费记录、办理人事代理); (2)人才中介或个人的相关材料; (3)人才及类别的证明材料。 (六)“985”、“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就业资助(德委发〔2012〕75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六条规定、德委发〔2012〕59号文件扶持政策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才申报) 1.受理单位:县人力社保局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电话:8066505)。 2.资助对象:首次进入我县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并与企业签订3年服务期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经费的“985”、“211”工程高校毕业生(2010年6月1日以后毕业)。 3.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本科生2万元,分三年按20%、30%、50%兑现。 4.所需材料: (1)毕业生学历学位证明材料、个人近期一寸照3张; (2)企业营业执照、3年以上服务期合同; (3)毕业生在企业服务满1年、2年或3年的材料(薪酬发放、社保缴费记录、办理人事代理)。 (七)企业储备人才补助(德委发〔2012〕75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六条规定)(企业申报) 1.受理单位:县人力社保局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电话:8066505)。 2.补助对象:吸纳2010年6月1日以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正式签订3年服务期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经费)的企业。 3.补助标准: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补助2000元。 4.所需材料: (1)毕业生学历学位证明材料、个人近期一寸照3张; (2)企业营业执照、在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名单、3年服务期合同; (3)毕业生在企业服务满3年的材料(薪酬发放、社保缴费记录、办理人事代理)。 (八)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补助(德委发〔2012〕75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六条规定) (企业申报) 1.受理单位:县委人才办(电话:8289273)。 2.补助对象: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并正常工作的企业。 3.补助标准:每年1万元。 4.所需材料: (1)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证明材料; (2)正常开展见习的相关材料、依据; (3)企业营业执照。 (九)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及国内培训交流活动资助(德委发〔2012〕75号文件扶持政策第九条规定)(人才申报) 1.受理单位:县人力社保局专技科(电话:8060153)。 2.资助对象:参加由组织、人社部门组织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学术及各类国内培训交流活动的,符合文件所列第(1)至(3)类的高层次人才。 3.资助标准:因学术、培训交流而发生的会务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国际学术交流每年资助最高5万元,国内培训交流每年最高资助1万元。 4.所需材料: (1)学术讨论会或科技交流的官方函件、日程安排表,国内培训的相关文件、报名表、学员名册、日常安排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公任务批件、护照签证、国际往返机票(国际学术交流); (2)相关经费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人才及类别证明。 (十)学历提升补助(德委发〔2012〕75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十二条规定)(人才申报) 1.受理单位:县委人才办(电话:8289273)。 2.补助对象:在我县企业工作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博士、硕士学位,并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研究生。 3.补助标准:学历提升至博士资助6万元,硕士2万元;分三年按40%、30%、30%发放。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4.所需材料: (1)继续教育获得的学位证书以及学籍证明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研究生在企业服务满1年、2年或3年的材料(薪酬发放、社保缴费记录、办理人事代理)。 (十一)培养高级技师补助(德委发〔2012〕75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十三条规定)(企业申报) 1.受理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就业培训科(电话:8018591)。 2.补助对象:培养高级技师(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聘用服务合同或实际服务3年及以上)的企业。 3.补助标准:每名补助培养费用5000元。 4.所需材料: (1)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培养费用发票; (2)企业营业执照、3年以上聘用服务合同或实际服务3年及以上证明; (3)高级技师在企业服务满1年的材料(薪酬发放、社保缴费记录、办理人事代理)。 (十二)购房补助(德委发〔2012〕75号文件扶持政策第十五条规定)(人才申报) 1.受理单位:县委人才办(电话:8289273)。 2.补助对象:正式落户我县创业创新或调入我县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约3年及以上,而未享受安居住房(人才公寓)政策的,符合文件所列第(1)至(3)类的高层次人才。 3.补助标准:在我县工作满3年后购房补助:第(1)类人才60万元,第(2)类人才30万元,第(3)类人才15万元。所需资金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4.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无住房证明材料,购房合同及支付凭证; (2)在我县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的相关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简介材料; (4)人才及类别的材料。 三、科技新城人才政策 (一)英溪人才 (1)引进对象和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学士学位及以上学位,工作不少于2年。 2、拥有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研发等人员组成的创业团队。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且其技术成果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4、创业项目符合德清科技新城产业定位,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 5、为拟办企业主要创办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领军人才本人股权一般不低于30%。 特别优秀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在知识产权等方面可适当放宽条件(说明理由)。 (2)项目评审 1、项目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综合评审。 2、项目综合评审由德清科技新城“英溪人才计划”审查委员会组织实施,根据项目性质,每个项目组织5-7名成员,以现场陈述和答辩的形式开展。评审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 (3)政策兑现 1、通过综合评审的,可享用100平方米左右的免租办公用房和德清科技新城人才公寓,免租时间为注册落户后三年。 2、可享有德清科技新城创业种子资金扶持,其中,A类项目30万,B类项目20万,C类项目10万。 3、入选项目可享受德清科技新城“人才特区”税收奖励和购房优惠等方面政策。 4、德清科技新城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英溪人才计划”项目申报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项目评审。 (4)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见附件)及证明材料。其中,证明材料包括: 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工作经历任职的证明资料; 4.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5.奖励证书复印件; 6.创业计划书或已在他地创办企业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构成材料、创业计划书、经第三方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申报材料要求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封面为白皮黑字,合并装订,并按照项目方案顺序编写页码和目录。报送材料时,需要报送纸质申报材料2份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二)高层次人才住房
(三)新居民政策 新居民定义:在本县居住登记3日以上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1)居住证 临时居住证享有的政策 1. 就业培训: 职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技能培训 2. 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权利(在校生的城乡居民医保)、社会保险转移 3. 子女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积分管理)、参加中考、 异地高考、就学资助 4. 住房保障:公积金缴纳、一次性提取 5. 计划生育:十项免费、三项补助 6. 医疗卫生:常见病多发病疹治、结核病艾滋病治疗、孕妇保健、儿童计划免疫接种 7. 法律服务: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 8. 公共文化:公共文化体育活动服务、公共文化场馆设施使用 9. 出入境服务:省内跨户籍出入境证件办理 10. 机动车登记:驾驶证报考、机动车注册登记 11. 帮扶救助:自然灾害公共责任保险、临时救助、工会帮扶援助 12. 评先选优:优秀参评、党代表选举 (长期)居住证可享受的政策 1. 社会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 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引进享受人才公寓住房政策(积分) 3. 计划生育:绝育手术500元补助 4. 医疗卫生:健康档案管理、子女学生健康检查 5. 申请落户:符合《德清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申请在德清落户 (2)新居民积分服务 适用对象 1、从积分平台的角度适用对象为:在德清就业、创业或居住,持有本县核发的有效《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的非德清户籍人员。 2、从具体积分项目的角度适用对象为:各积分服务项目设置的前置资格条件,如积分入学的6项,积分入住的6项等。 积分服务
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住房等不受积分制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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