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科技城委〔2014〕26号
关于印发《德清科技新城地理信息产业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的通知
委各部,联创公司,科创物业公司,各企业:
经研究,现将《德清科技新城地理信息产业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清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23日
德清科技新城地理信息产业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着力解决地理信息产业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集聚更多优秀人才来德清科技新城创业创新,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科技新城管委会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科技新城入园地理信息企业员工,与用人单位累计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每年在企业中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实行实物配置和货币化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包括提供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四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监督公开;坚持实绩优先原则,以实绩和贡献作为申购住房的主要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坚持注重实效原则,在保证条件和符合标准的前提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力支持社会贡献度较大的企业发展。
第五条 成立科技新城管委会地理信息产业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小组,由县委常委、管委会主任任组长,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管委会副主任组成,主要负责对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建设、管理。科技人才部负责高层次人才住房申购及购(租)房补贴申报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二章 对象与标准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地理信息产业相关高层次人才包括: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主要获得者;获得国家友谊奖的海外专家。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省部级表彰的专业人才;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主要获得者;获得省级友谊奖的海外专家;省级“特聘专家”;省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
3.全日制博士学位研究生。
4. 地理信息专业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德清籍优先)。
5. 211、985高校毕业的地理信息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非德清籍优先)。
第七条 上述第六条第1款人才可申购12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购房款100%补贴;第2-3款人才可申购12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购房款50%补贴;第4款人才可申购12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购房款40%补贴;第5款人才可申购12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购房款20%补贴。购房补贴在人才购买住房时一次性发放,购房平均价以科技新城人才公寓市场评估价为标准。第2-5款人才在科技新城人才公寓以外购买住房的,按照购买90平方米住房及德清房价市场均价的标准补助。
第八条 在科技新城人才公寓建成前,高层次人才在外租房的,租房补贴标准为上述第六条第1款人才每人每年10万元;第2-3款人才每人每年4万元;第4款人才每人每年2万元;第5款人才每人每年6000元。若夫妻双方同时满足条件的,补贴标准按高的一方计算,另一方不再享受。在科技新城人才公寓建成后,在科技新城人才公寓租房的,第1款人才可申请租住12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第2-3款人才可申请租住12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3年免租;第4款人才可申请租住6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3年免租;第5款人才可申请租住6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第一年补贴租金的100%,第二年补贴租金的80%,第三年补贴租金的60%。
第九条 上述第六条第1-2款人才属柔性引进的(每年在科技新城企业工作时间在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只享受租房补贴,且为同层次人才租房补贴标准的一半。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租房资助申报材料(原件在提交申请时查验)。
(1)《德清科技新城管委会地理信息产业高层次人才住房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相关奖励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劳动合同或人才聘用协议书复印件;
(5)企业(载体)营业执照和本企业属于本办法保障范围的有关证明材料;
(6)申请人出具自享受本政策之日起在所在企业(载体)工作5年以上的书面承诺;
(7)《商品房租赁备案证明》,租房协议须到房管处备案。
2.购房申报材料(原件在提交申请时查验)。
(1)《德清科技新城管委会地理信息产业高层次人才住房购买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在本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6)企业(载体)营业执照和本企业属于本办法保障范围的有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人出具自享受本政策之日起在所在企业(载体)工作5年以上的书面承诺;
(8)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公寓、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申办程序:
1.申请。由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向管委会科技人才部提出申请。
2.初审。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把关,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及待遇标准,出具初审意见。
3.审定。管委会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选进行讨论审定,并报主任办公会议批准。
4.公示。在科技新城管委会网站上对审定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自然日。
5.办理。公示结束后,与申请人签订购房、租房、申请租房补助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人才申请购买人才公寓或享受购房补贴,只能选择申请其中一项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新城管委会规划建设60、80、120平方米不同户型的公寓,配置完善的公共配套设施。租赁公寓适度简单装修,可直接入住。人才公寓建成后进行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购买或租住,不得出租或转租。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集中居住小区未建成前且无合适房源的,引进人才可享受三年过渡期的租房补贴优惠,在购买人才公寓时补缴或在享受购房补贴中减除。
第十五条 所购人才公寓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所购人才公寓在科技新城统一建设的人才公寓内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需出售的,可由管委会按市场价回购。购买人才公寓不满5年终止在科技新城企业工作的,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折算向管委会返还购房补贴款。
第十六条 享受购房补贴之日起人才必须在科技新城企业服务满5年,不满5年终止在科技新城企业工作的,应按实际服务年限的比例缴还购房补贴。服务期不满5年未按规定缴还购房补贴的,所购商品房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 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德清科技新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德清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综合部 2014年10月2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