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流程宣传手册 |
发布时间:2017-03-21 10:40:57| 浏览次数: |
武汉大学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服务手册 拟初稿
序言
时隔19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今天迎来首次修订审议。 推动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权改革,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报酬制度,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强化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程度……经过充分酝酿和实践调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在政策上有一系列的突破,意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链条。
鼓励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意义
一般认为,科技成果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依靠观察试验和辩证思维活动所产生的具有公认为先进、成熟和适用的知识产品,这种产品应获得实践检验及社会承认,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科技成果是科学与技术的统一体,包括“科学成果”和“技术成果”两个部分。科技成果产业化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把成果潜在的技术转化及时转化为实用技术,将它应用到企业中去并物化为现实产品,使其进入生产和流通领域, 实现商品化、产业化过程。国际上一般称之为“科学技术的商业化”、“技术转移”和“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成为现实的生产力,才能显示其应有的经济、社会或生态价值。 根据以上定义,我们认为,科技成果转化当然包括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是指高校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科技信息以及知识等优势,将自身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科技思维),以多种形式进行后续开发、试验,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并向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推广,使之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一系列活动。概而言之,即应用技术成果向能实现经济效益的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本文讨论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它不包括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等,主要指向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特点的应用技术成果,尤其是高新技术成果。
武汉大学产业部、资产公司职能介绍
2000年合校后,我校组建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武汉大学出资组建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产业部和资产公司的内设机构有党政办公室、行政部、人力资源部、投资发展部、产业化部、技术转移中心办公室(生产力促进中心办公室)合署办公、资产经营部、财务审计部。同时,武汉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武汉大学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任务也由我单位技术转移中心办公室、生产力促进中心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 一是科技成果转化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管理、服务工作,实现学校服务于社会功能职责。主要内容包括引进社会资金、社会管理,争取国家和地方支持成果转化的各种专项资金,实现学校科技成果与社会投资者和企业的对接,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把学校可经营的无形资产转变为企业股权,为学校创造新的企业股权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要求,负责拟定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拟定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产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各学科科技成果档案,收集国内外高科技产品信息,承接企业的技术难题,为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条件;代表学校组织投资项目论证、孵化、整合及重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对学校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是学校所投资的科技型企业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内容包括学校全资企业和参股企业学校在册职工管理,股权管理,管理学校各单位在校内外企业中以技术或其他方式形成的股份;负责学校在企业中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做好学校企业上市的策划、推介和筹组工作。 三是经营性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包括由学校委托的经营性房产和资产公司投资建设产权归学校的经营性房产管理。主要职责是对外租赁、物业管理和维护房产安全,完成学校财务任务。 四是产业系统职工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其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调动工作积极性。保证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工作在我部的贯彻执行。 五是各类科技成果展会组织工作,代表学校组织参加高新技术产品发布会、洽谈会,并接待企事业单位洽谈校企合作事宜;组织审定新产品的鉴定、报批等工作,并做好对外宣传、推广及转让工作。(协助单位为各相关部门和相关学院)。 六是开展好武汉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工作,以中山市武汉大学技术转移分中心为基础,推动技术转移合作模式创新工作(协助单位科发院、社科院及相关学院)。 七是开展好武汉大学生产力促进中心相关工作,为地方经济做好服务。 八是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的要求,做好大学科技园的规划、管理和发展工作;建设好武汉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提升竞争力和影响力。 九是协助做好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新产品发明人和学校的利益,保证发明人和学校应得利益到位。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主要方式
由于科技成果存在性质和类型差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多种方式。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可归纳为四种主要方式。 (一)自办企业 自办企业即自我转化,指在高校独资创办的企业里转化由自身的科研能力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高校根据自办企业发展的需要确定研究项目,以课题组为单位进行研究,承担双重责任:既要负责技术成果的研究和开发,又要完成其技术成果产业化的任务。自办企业的特征是以高校为主体,以科技活动及其成果为主导,构建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中试、产品化直接到形成产业并占有市场的全部流程。 这种方式是高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有效途径。其优点在于,能将核心技术整体导入企业,能够获取更多背景资料和可衔接的知识,缩短科研成果向产业转化的周期,也可避免由于技术泄露而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其次,由高校自身承担成果商品化的营销业务,可以准确获取市场信息,把握顾客需求的变化,有效实现设计、试制和生产等过程的联动改进。其缺点是高校虽然能自主经营, 独家享有利益,但是要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还要涉及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加之运营管理过程的不确定性,失败的几率一般较高。 (二)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是指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后,一次性地把部分或全部专利以特许权等形式,将自身成熟的的科技成果有偿转让给其他生产企业来进行转化。广义上讲,这是一个分享知识过程。技术转让必须通过高校与生产企业签署“转让协议”来实施。“转让协议”将相关的内容和范围界定清晰,各自的权益表述明确,最后要通过公证,以取得法律的确认。技术转让有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两种方式。 直接转让就是指科技成果提供方(高校)以一定的价格把科技成果的全部资料一次性地转让给接受方,由其单独实施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实质上是一种所有权的转让。这种方式的特点是过程更加简化,节省中介费用,科研投入可以迅速得到回报。高校不需要参与生产和经营,不担心生产经营中的盈利或亏损。但其缺点是寻找受让企业,需要掌握大量的市场信息,否则,很难完成技术转让,容易造成技术闲置。 间接技术转让主要是指由中介机构参与的技术转让。中介机构指介于高校与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是技术市场中最活跃的因子,供需双方可以利用中介机构获取技术转让信息,达成交易。间接转让的优点是由于转化的任务完全由技术中介和企业合作承担,风险小,见效快。缺点是高校获取的实际效益相对较低,失却了超出预期效益的分红机遇。它与企业之间多为一次性市场交易,企业将得不到长期的技术保证,会影响到高校“科技辐射”社会功能的实现。 (三)校企合作转化 校企合作转化即高校以各种方式与企业合作,共同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并投入到企业进行生产。它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合约为基础,在自愿的基础上共担风险,合作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合作转化中的核心问题是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风险分摊和利益分成问题。目前,不少高校正在努力探索这种转化的有效形式。一般而言,它有两种方式: 一是高校与企业以各自在资金、技术、人力以及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为依托,共同参与研制、开发和生产新的产品。这是一种半紧密型的产学研合作方式。其优势在于既能发挥高校的学科优势、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 又能发挥企业的资金、设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不仅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科技含量,而且使高校的科研方向能够面向生产实际作出调整。使项目开发能在高起点、高层次上进行,提升整体的创新能力和产品的附加值,缩短成果转化成商品的周期。缺点是由于高校和企业是两个实体,各种矛盾难以避免。 二是高校以技术折股的出资形式,与企业共同创办技术股份制企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获得相应收入,通过“技术+资本”的融合,从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是高校以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市场入股经营,所需资金、中试和投产的设备由企业提供,经营策略也以企业为主。双方要签订较为长期的协议,使之在资金、技术和生产条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依法有序,形成一个和谐联动的整体。操作的关键是无形资产的认定和股权的确定。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把科技成果提供者与产品的生产者紧紧捆绑在一起,能保持高校与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使技术与资本优势不断整合,不断释放出高校的创新能力和企业的创造能力。缺点是由于该成果并非一定按企业要求开发,产品的市场前景不一定乐观,不利于成果的后续开发。再者,企业行为如果违反了协议的要求, 高校也难以控制, 利益极易受损。 (四)创办科技园 除了与企业直接合作,条件较好的高校还可以创办科技园来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任务。高校科技园是以高校群和研究院所为依托,把高端人力资源和技术优势与社会机构(企业)的资源优势相结合,以高新技术研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创造适宜科技成果转化环境的一种地域性服务机构。它既能在三者之间搭建网络信息平台,有效进行信息沟通,又能按照项目的要求达成资源共享,建立孵化基地。甚至可以“出售科技企业”的方式.实现成果的转化。创办科技园可谓是前三种方式的综合,亦称为“大学科技工业园”、“大学高新技术园区”等。 高校科技园进行成果转化的优点表现在:其一,促进高校、研究所与企业之间紧密合作与良性互动机制的形成。企业可以利用高校的无形与有形资产,为发展前沿性技术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高校吸收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不断孵化并向社会提供更为成熟的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助推当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其二,搭建起产、学、研创新平台,将科研、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整合起来,使教师科研项目方向既能够直接面向社会经济发展,又能够贴近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通过整合多种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推动人才培养、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一体化发展。 它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并非每一所高校都具备创办科技园的充分条件,它要求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善,科研实力雄厚,有足够的技术供给。就现实的情况而言,一般只有某些高水平研究型理工科高校才可能拥有这一优势。因为科技园需要不断地创造新知识、发明新技术,这是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形成与持续发展的基础,而普通高校往往力不从心。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流程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一个多层次且环环相扣的衔接过程,其中在任何一个环节和层次上的过失都会影响到转化的程度和速率。进行相关环节与层次的分析,对于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和消解其影响因素有着重要意义。 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程序,武汉大学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业化部办公室特制订本流程。 一、与受让方初步接洽,了解其意图和需求; 二、与成果完成人沟通信息,请其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登记表》; 三、与受让方商讨,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初稿; 四、公司审核协议初稿,并向成果完成人反馈; 五、将反馈结果与受让方沟通,并确定协议终稿,收集受让方相关资质证书; 六、将协议终稿送交审计处审计; 七、受让方签字盖章; 八、送请主管校长签字; 九、督促受让方汇款、成果完成人提交相关资料; 十、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资料存档,并对转化项目做跟踪服务; 十二、与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确认转化收益分配。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环节 基于对科技成果转化定义的分析,我们认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可以细分为试验发展、工业化生产、产品商业化及产业化等三个环节。 1. 试验发展 从实验室所获得的科研成果与实际产业应用存在很大差异。当它要转化成商品生产时,必须进行过渡性的研究,这就是试验发展环节,又称为小试中试环节。它是将实验室成果经试验加以“放大”,而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并对技术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进行反复试验、修改和再创新的过程。它实质上是对实验室中新的技术与产品能否转变为技术上合格、能够工业化生产、具有市场需求的新产品的一种可行性论证。这是转化的核心环节,意在把成果转变为产品原型或样品,为具有一定批量的企业化生产做准备。 2.企业化生产 经过小试中试环节的科技成果,已经属于较为成熟的技术。企业化生产环节就是企业(成果需求方)将高校经过小试中试环节的成果(新产品原型或样品)运用新知识从实验室转移到生产部门并能进行批量生产的过程。在高校科技人员的参与下,企业通过对加工技术、操作方法、工艺技术与组织管理方式等方面的知识创新活动,寻求实现最低生产成本的规模生产。企业化生产环节不仅能进一步扩大新产品、新工艺的规模生产,产生技术扩散的连锁效应,而且能带来较高的超额利润,形成一个有较大规模的“厂商群”,甚至形成新兴产业或行业。 3. 产品商业化及产业化 产品商业化及产业化环节是指企业把高校科技成果(新产品)转变为能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并促进其产业化的过程。最终目是形成性能优良的新产品投放市场,把知识成果中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当通过技术扩散,整个企业群的技术水平有大幅度的提高时,新产品就具备与其他市场产品相同的市场要素和质量水准,能以较低的成本与优势占领一定的市场份额。在不断地扩大生产的基础上,从而形成一种与其它产业比翼齐飞的新兴产业,完成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三个层次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持续创新的过程。它按技术梯次包括三个层次:科技成果向技术成果的转化、技术成果向工程成果的转化以及工程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1.科技成果向技术成果的转化 在这一层次中,高校科研机构需要和企业技术开发部的协力攻关,对科技成果进行中间试验。其目的不仅仅是制出样品和样机就够了,更为重要的是需要考虑技术的成熟性,编制产品加工的工艺文件,确定和完善技术规范,购置相应设备,对原有品性进行多次试验以消除各种不确定性。使其尽可能适应生产流程,与社会需要相一致。但不能仅靠现有的团队力量来进行试验,必须吸取各方机构的知识传播和外溢效应,这样,才能把科技成果较快转化为技术成果(新产品原型)。 2.技术成果向工程成果的转化 在科技成果向技术成果的转化结束后,将进入“成果的工程化”层次。在这一层次中,需要高校与企业联手,共建“工程中心”平台,实施“产、学、研合作”。要把握技术的关键点,重视技术配套,有效发挥转化系统中各相关要素综合与协调,为工程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留足接口。在技术的“前期成果”物化为成熟的产品后,需立即进入到产品小批量生产,并孵化成小企业。在这一层次上尤其需要转化的各个主体在技术知识、工艺知识以及管理知识方面进行系统化的整合与创新,使技术成果更转化为工程成果。 3.工程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这一层次主要指工程成果转化成在市场上销售的新商品而成为社会化的应用,达成最佳经济效益。技术、工程成果渗透到生产要素中,引起诸要素的变革,导致现实生产力内涵性的增长。这就是通过科学技术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的耦合,将技术的增量转化为经济的增量。工程成果转化出来的新技术、新产品不能等其完全成熟后才让其进入市场,而应持续改进性能,降低技术工艺的成本,提高技术的稳定性,为产品的更新换代做准备。同时,还要细分市场,寻找新用户,逐步扩大生产规模。最终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使科技成果真正实现市场化和产业化。 (三)知识产权转让办理流程 1、成果完成人拟转让知识产权的,由成果完成人团队提出申请,经团队负责人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报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对评估结果、转让价格或挂牌底价、奖励方案等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其中:知识产权单项或批量转让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审批;知识产权单项或批量转让价值在500~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授权校长办公室审批;知识产权单项或批量转让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党委常委会授权领导小组审批。 知识产权转让方式一般采取公开挂牌转让,符合条件经审批同意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转让价格或挂牌底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为依据,原则上不低于评估价值;奖励分配最高标准为转让净收益的70%。 2、经学校审批同意转让知识产权后,由团队负责人及相关部门配合办公室向上级部门申请办理转让行为审批或备案,申请文件由办公室起草,相关部门签署意见,领导小组组长签发;教育部权限(800万元)内的转让事项,由教育部审批或备案后批复学校,超过教育部权限(800万元以上)的转让事项,由教育部转报财政部审批后,由教育部批复学校;上级部门完成知识产权转让的经济行为审批或备案后,团队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再配合办公室向上级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评估备案;申请文件由办公室起草,领导小组组长签发。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完成后,由教育部返还学校。 3、评估备案完成后,进行转让;转让协议由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组长签批,由团队负责人所在院系分管负责人签约。 4、资金到校后,团队负责人凭学校奖励文件到财务处办理领奖手续;团队负责人负责将分配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4)公司注册流程 1.核名:网上核名;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上传,由委托人操作。3个工作日 2.网上核名通过打印纸质材料到窗口办理核名通知书,1个工作日。 3.凭核准的公司名称签署房屋租赁协议;3—5个工作日。 4.凭核名通知书办理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刻公章、法人章、财务章。3个工作日。 5.凭营业执照等办理基本账户。5个工作日 6.按注册资本金的20%即可先注册成立公司 (5)注册公司程序和所需资料 1、股东身份证原件; 2、公司需草拟3个—4个名称(网上先预核名); 3、公司的章程; 4、公司的经营范围; 5、各股东的出资比例; 6、法人、董事、监事名单; 7、会计的会计证、身份证原件; 8、工资注册房屋租赁协议和发票; 9、工商营业执照费依据注册资本金而定; (6)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说明: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国家及地方出台科技成果转化的文件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黄金十条” (1)教师离岗创业最长可达8年 高校有很多教师有能力创业,以往由于制度限制,很多老师不敢公开创业、转化科技成果。只能偷偷摸摸搞创业。“黄金十条”解决了他们顾虑最大的身份问题。 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配合“黄金十条”出台具体政策,明确允许和鼓励在校教师离岗、兼职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为3-8年,且均保留其原有的教职工身份和专业技术岗位。 此前,国内对教师离岗创业一般最长只保留5年专业技术岗位。考虑到现在复杂的创业形势,两所高校把离岗时间扩长到8年。 (2)个人收益比最高可达80% 解决身份问题后,就要考虑如何吸引教师投身创业? 五所高校的实施细则都明确指出,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创业团队可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利益,收益分配比例个人和团队由原来的50%提高到70%。 江汉大学为鼓励更多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将个人和团队职务成果,在武汉转化的效益分配比例提高到80%。 各高校还探索教师分类考核办法,留岗、兼职创业教师的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也将作为其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3)学生创业保学籍还可算学分 武汉大学规定,在校研究生经导师和培养单位认可,本科生经教务部认可到示范区创新创业,视同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并计入学分。
武汉大学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武汉大学支持教师在示范区创办科技型企业或文化创意企业,学校为其保留专业技术岗位3~8年;在知识产权关系明晰、项目组及导师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研究生带着导师的科研成果到示范区创业,项目组应明确学校、技术团队 与创业团队等内部的股份关系,并给予技术上的全力支持;鼓励并支持大学生在示范区就业与创业,学校每年设立100万元创业基金给予扶持。 二、武汉大学鼓励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转化,成果转让收益的70%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如需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形成股权资产的,学校将根据情况釆用灵活方式,将无形资产所形成的股权资产部分的70%授予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成果完成人应明确项目团队与创业团队在该部分的股份关系;对于特别重大的的科技成果产杈和股份转让等事宜,学校将釆取“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的方式处理。武汉大学所扶持的教师、学生创办的企业,和武汉大学的科研成果所形成的企业以及含有武汉大学元素的合作企业,无论学校是否参股都应纳入学校产业服务范围,使其成为学校"三创"教育重要人才培养基地及大学生实训、实习基地。 三、武汉大学继续牵头做好武汉生物技术研究院的建设运行工作;加快推进建设武汉北斗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工业研究院等一批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为示范区生物技术、现代服务业、地故空间信息、新材料、水资源与水环境、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四、武汉大学为了支持武汉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国家文化财政政策研究基地,科技考古中心、建筑设计总院等文化研究机构进入东湖示范区,组建文化科技融合创新研究机构,鼓励并支持武汉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科研人员在示范区创办文化产业战略规划、创意研发设计、动漫网游、文化地理、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影视制作、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广告会展、古玩与艺术品交易、文化旅游等文化企业30-50家;支持武汉大学文化研究机构参与建设文化和科技融合专业孵化器;支持示范区10-15家代表性文化企业进入国家公共文化政策实验研究基地;支持共建文化产业研究生教学实习基地10-20个,遴选企业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增设20-30个文化产业研究员和研究生实践导师岗位。 五、武汉大学为了推进与示范区企业深入合作,力争用五年时间新增100个产学研联盟、本科生和研究实习实践基地或研究生挂职、锻炼基地、企业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实验室与工程中心、共同扶持创业企业等实体机构;增派100名干部、技术人员以及博士研究生到示范区企业和服务机构挂职;完成100个企业合作技术开发项目。 六、武汉大学为了进一步加强创业型人才培养,珞珈大讲堂开设高层次企业家论坛;支持企业高管、高层次技术人才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增设一批产业研究员、兼职研究生导师岗位;支持在校大学生到企业从事技术研究工作,研究生经导师和培养单位认可,本科生经教务部认可,视同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并计入学分, 七、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校办、党委组织部、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人事部、财务部、招生就业工作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 团委等负责落实相关政策,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 (一)建立新型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 1、改革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重新确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依法理顺高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高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2、高校要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要申请立项,清产核资结果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按照资产属性,建立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帐、分开管理的制度。各高校要设立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以下统称高校资产公司),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高校以投入到高校资产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各高校要在2006年底前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并完成资产划转。 4.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高校以出资人身份向高校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5.高校资产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学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技产业化工作。 6.高校资产公司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参与企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高校资产公司及其派出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切实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确保学校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高校对高校资产公司、高校资产公司对所投资企业要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及其奖惩办法。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学校或高校资产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中学校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违法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 1.实施科学的分类评价。针对科技活动人员、创新团队、平台基地、科研项目等不同对象,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不同工作的特点,分别建立涵盖科研诚信和学风、创新质量与贡献、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科学传播与普及、机制创新与开放共享等内容,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 2.对主要从事创新性研究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代表性成果为重点的评价。对基础研究人员的评价以有利于潜心研究、长期积累,催生重大原创性成果为重点。对应用研究人员的评价以聚焦需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为重点。对软科学研究人员的评价以服务决策需求,形成战略研究报告,支撑思想库智囊团建设为重点。 3.对主要从事技术转移、科技服务和科学普及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为重点的评价。鼓励高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善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机制,面向市场和产业需求,把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强协同创新,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开展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 4.对从事技术支撑和服务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以服务质量与实际效果为重点的评价。鼓励高校加强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引导,提高技术支撑人员服务技能,加强自主开发仪器设备。 5.对高校创新团队实行以解决重大科技问题能力与合作机制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围绕团队自身建设、代表性成果、科教结合、机制文化等方面开展评价。要认可团队科技成果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同时反对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 6.对高校创新平台(机构、基地)实行以综合绩效和开放共享为重点的评价。围绕创新质量、服务贡献、科教结合、人才队伍、机制文化等方面开展评价。鼓励创新平台深化科教结合,注重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科学普及。鼓励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科研基础设施依照规定应该开放的一律对社会开放。 7.对不同类别科技项目,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注重创新的独特价值。基础研究项目要以原始创新性成果和创新性人才培养为评价重点,着重评价科学价值。应用研究项目要以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突破、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为评价重点,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和带动性。产业化开发项目要以技术、产品的成熟度和市场反应为评价重点,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质贡献,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湖北省人民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全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1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2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挂牌转让方式。 二、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开发,申请省级创新项目优先给予支持。高校、院所在职称评聘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金额,等同于纵向项目经费。经高校、院所同意,科技人员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在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 四、积极引导科技成果在鄂转化。高校、院所自主实施具有应用前景的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引导性项目管理,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技成果,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本省转化的,省科技厅按其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适当补助。 五、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整合现有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天使基金”为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服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 六、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两院”院士、“千人计划”、“973”和“863”首席专家、“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省“百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鄂转化科技成果或科技创业,省级科技、人才计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 七、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加快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活动。积极创建国家中部技术转移中心,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成果转化。 八、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创业实践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零房租”大学生创业专区。省科技、教育、人社部门每年遴选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支持。 九、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高校、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并与财政投入挂钩。高校、院所高级技术职称评聘,参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科技人员考评体系,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十、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各高校、院所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中央在鄂高校、院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修改原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修改原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修改原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活动。 第三条(修改原法第五、八条) 国家制定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导向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财政、税收、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增强和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国家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体系。 第四条(修改原法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修改原法第九条) 科技成果权利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实施; (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三)与他人合作实施;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修改原法第七、十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广泛应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第七条(修改原法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协调军用与民用科技成果相互转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新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第八条(新增)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可以采取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企业和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鼓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优先向中小企业转移科技成果。 第九条(新增)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技术转移工作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并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新增)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其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投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价格。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让、投资后,应当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新增)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转让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所取得的收益,在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后,留归单位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二条(修改原法第十四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新增)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工资、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新增)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 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章(新增)产学研合作 第十五条(修改原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联合转化科技成果。 第十六条(修改原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应当建立企业主导研究开发的体制机制,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立项评审、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修改原法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联盟,合作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等。 第十八条(新增)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 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用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九条(新增)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新增) 国家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工作站,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二十一条(修改原法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鼓励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创办农业科技型企业和农业科技服务机构。 第四章(新增)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新增) 国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推动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和规范化的科技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二十三条(修改原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国家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体系,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平台、信息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 上述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修改原法第十九条) 国家支持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检验检测、标准认证、计量检定校准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新增) 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设计与检测、认证、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新增)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立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对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新增) 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开展人员培训、服务规范制定、机构资质认证、信用评价等活动,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章(新增)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成果 第二十八条(新增)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广泛应用。 第二十九条(新增) 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者应当在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义务。 第三十条(修改原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成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新增) 国家鼓励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或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 (一)向境内的组织、个人转让的,应当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二)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独占许可的,应当报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转让或许可协议无效。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不影响国家依法行使相关权利。 第三十二条(新增)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有实施条件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或者无偿实施。 (一)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 (二)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 被指定实施的单位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和再许可的权利。取得有偿实施许可的,应当与科技成果权利人商定合理的使用费。 第六章(新增)金融支持 第三十三条(修改原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第三十四条(新增)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其业务范围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 第三十五条(新增) 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 第三十六条(新增) 国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入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十七条(新增)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第三十八条(新增)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担保。 第三十九条(新增)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基金,通过补贴、风险补偿等形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七章(修改原法第三、四章)保障和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保留原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第四十一条(修改原法第二十四条) 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基金资助科技成果转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二条(修改原法第六条)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用户补贴、发布鼓励采用或限制使用或淘汰的技术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国家安全能力的; (二)能够形成新的产业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五)能够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四十三条(新增) 国家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及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军品科研生产应当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军用标准协调互补的标准体系。 第四十四条(新增) 政府采购应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通过首购、订购等措施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四十五条(保留原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六条(修改原法第二十九、三十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单位在制定相关规定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公开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修改原法第二十九、三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约定奖励方式和数额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或许可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 (三)单位将该项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法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不受单位工资总额限制,在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以外单列。 第四十八条(新增) 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形式获得奖励的人员,在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份、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修改原法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修改原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荣誉称号、财政性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追缴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修改原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技术检测结果与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新增)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承担者未按照本法规定汇交科技成果信息的,由项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 第五十二条(新增)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成果权利人将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成果在境内转让,未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向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的,由项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 未经批准将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成果向境外组织、个人转让或独占许可的,由项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 第五十三条(修改原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侵犯科技成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修改原法第三十五条) 职工违反单位规定或与单位的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许可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修改原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修改原法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修改原法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修改原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研究开发及其服务 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整合科研资源,面向市场提供专业化的研发服务。鼓励研发类企业专业化发展,积极培育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支持产业联盟开展协同创新,推动产业技术研发机构面向产业集群开展共性技术研发。支持发展产品研发设计服务,促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积极应用新技术提高设计服务能力。加强科技资源开放服务,建立健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运行机制,引导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向社会开放服务。 (二)技术转移服务 发展多层次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支持技术交易机构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技术交易模式,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做大做强。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跨领域、跨区域、全过程的技术转移集成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移转化。依法保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比例。充分发挥技术进出口交易会、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展会在推动技术转移中的作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工程中心等面向市场开展中试和技术熟化等集成服务。建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良性互动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 (三)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加强计量、检测技术、检测装备研发等基础能力建设,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观测、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加快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与并购重组,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规划布局,加强国家质检中心和检测实验室建设。构建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加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建立计量科技创新联盟。构建统一的检验检测认证监管制度,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开展检验检测认证结果和技术能力国际互认。加强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支持标准研发、信息咨询等服务发展,构建技术标准全程服务体系。 (四)创业孵化服务 构建以专业孵化器和创新型孵化器为重点、综合孵化器为支撑的创业孵化生态体系。加强创业教育,营造创业文化,办好创新创业大赛,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在大学生创业就业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载体作用。引导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孵化器,促进天使投资与创业孵化紧密结合,推广“孵化+创投”等孵化模式,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孵化方式,提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支持建设“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创业孵化服务链条,为培育新兴产业提供源头支撑。 (五)知识产权服务 以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实施、评估交易、保护维权、投融资等服务水平,构建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持成立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开发高端检索分析工具。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免费或低成本向社会开放,基本检索工具免费供社会公众使用。支持相关科技服务机构面向重点产业领域,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 (六)科技咨询服务 鼓励发展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等科技咨询服务业,积极培育管理服务外包、项目管理外包等新业态。支持科技咨询机构、知识服务机构、生产力促 进中心等积极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开展网络化、集成化的科技咨询和知识服务。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开发利用,支持发展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发展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集成化的工程技术解决方案。 (七)科技金融服务 深化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探索发展新型科技金融服务组织和服务模式,建立适应创新链需求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在科技金融服务的组织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机制方面进行创新,建立融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激励机制,开展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对科技企业进行投资和增值服务,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服务科技创新,完善投融资担保机制,破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八)科学技术普及服务 加强科普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免费开放,开展公益性科普服务。引导科普服务机构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加强产品研发,拓展传播渠道,开展增值服务,带动模型、教具、展品等相关衍生产业发展。推动科研机构、高校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投资建设科普设施。整合科普资源,建立区域合作机制,逐步形成全国范围内科普资源互通共享的格局。支持各类出版机构、新闻媒体开展科普服务,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普阅读活动,加大科技传播力度,提供科普服务新平台。 (九)综合科技服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的跨领域融合、跨区域合作,以市场化方式整合现有科技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发展全链条的科技服务,形成集成化总包、专业化分包的综合科技服务模式。鼓励科技服务机构面向产业集群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专业化的综合科技服务,培育发展壮大若干科技集成服务商。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面向军民科技融合开展综合服务,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一)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突破创新驱动体制机制障碍 一是做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顶层设计。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任务,统筹谋划未来5年自治区创新驱动的总体布局。针对自治区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重点区域,编制一批专项规划,丰富和细化任务部署。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基层和重点科研单位的作用,力争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凝练重大任务,加强衔接协同,共同编制一个自治区层面的科技创新规划。 二是构建新型科技计划管理模式。构建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优化科技计划布局,完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流程。研究制定符合改革要求的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办法,开展重点专项试点,加强分类指导。建立一体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新机制。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协同创新,围绕基础前沿、关键共性、产业化开发、示范应用全链条设计,针对新型科技计划体系进行一体化部署,优化资源配置。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科技资源碎片化和科研项目聚焦不够的问题。 三是健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深入实施企业技术创新工程,支持企业组建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引导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联合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研发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实体。积极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承担产业共性技术重大项目研发,构建全新产业创新链。进一步加强企业孵化、技术转移、创业投资、科技评估等服务机构建设,构建专业化网络化的科技服务体系。 四是全面推进科技管理基础制度建设。建设科技报告数据库,研究制订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管理办法,建立科技报告质量控制体系,规范科技报告的使用和服务。全面开展创新活动统计调查,形成标准方法体系,及时编制发布科技统计年鉴。进一步建设完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互联互通。 (二)加快重点项目的部署实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一是强化产业优化升级。积极培育现代文化产业,大力推动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数字旅游、文化创意等新兴业态发展壮大,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启动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专项行动,举办第二届新疆创新创业大赛。围绕天山北坡高新技术产业带集群发展,新认定一批自治区级高新区,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建设。促进煤炭煤化工、石油石化下游产业等优势产业技术升级,加快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是强化农业科技创新。加快推进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大力推进新丝绸之路创新品牌行动,在科技部指导和支持下,筹划新疆丝路科创投资基金和全国科技援疆基金,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加快推进新疆农科城建设。加强对昌吉、塔城、克拉玛依等国家农业科技园等重点园区的建设指导。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创新创业行动。加强与国家涉农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接,发起全国农口联盟支持新疆行动。 三是推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强化305项目成果的集成应用和推广。推动南疆四地州盐碱地分类治理与利用,推进水资源安全保障技术体系研发。聚焦天山野果林生态综合治理,强化战略生物资源的保育。加强纺织服装产业清洁生产的科技支撑。支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集成实施一批科技示范项目,引导对口援疆省市支持对口县(市)实验区建设。 四是强化惠民技术研发推广,提升基层科技水平。结合“访惠聚”工作,探索推动实施“万村科技增收富民行动计划”。强化厅地工作会商,加强对基层的业务培训和项目辅导,重点对南疆四地州予以倾斜,大力提升科技服务基层的能力。推进实施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和自治区科技富民强县工程、科技扶贫试点示范等民生工程,加快民生科技的转化应用。 (三)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 一是完善创新人才聚集发展机制。创新推荐机制,完善评议方式,严把遴选质量关,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深入实施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科技创新骨干人才强化培训工程,加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培养工作和人才资源开发,加快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科学素养的基层科技人员和企业科技管理人才。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骨干和带动作用,激励人才,保护创新,促进转化。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激发最广大的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创业积极性,开拓万众创新局面。深入推进人才评价改革,着力完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和操作办法,开展分类评价试点。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开提名推荐制度,规范评审流程和办法,完善评价标准,强化监督和不端行为查处。 二是推动建立科技资源多元化投入机制。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推动与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社会机构的联合资助。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和带动银行信贷、创业投资等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结合重大专项实施,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培养高水平创新团队。 三是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加快制定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修订完善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重点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和综合科技服务,支持乌鲁木齐高新区创建国家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加快发展技术市场,优化科技服务产业创新链,引导产生新兴科技服务业态。系统研究科技服务业推动就业的有效渠道,调动各方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引导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四是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进一步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基本实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开放共享和高效运行。完善新疆大型仪器协作共用制度、项目申请评议制度;设立新疆科技文献共享联盟办公室,建立文献共享联盟支撑体系,基本实现全疆重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文献资源共享;全面执行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发挥新疆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全面实现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建立数字化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支撑体系,实现多语种资源共享。 (四)深化科技全方位开放合作,塑造合作竞争新优势 一是强化实施科技援疆。建立科技援疆在七大对口援疆机制中的协调机制。以重大项目实施为抓手,结合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天山北坡高新技术产业带的重大战略布局,进一步推动援疆省市先进技术产业向受援地转移,加快受援县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技援疆“21+2”机制的优势,引导内地科研机构在疆联合设立分支机构和研发基地。办好第八届“中国科学院—新疆科技合作洽谈会”。 二是完善区域国际科技合作机制。服务科技外交大局,落实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战略部署,积极推进“上海合作组织科技伙伴计划”,以“中国—中亚科技合作中心”、“中塔农业科技合作园”建设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为支撑,加快落实各项任务,构建区域科技开放合作新格局。做好“中俄哈蒙阿尔泰区域国际协调委员会第14次工作会议”筹备工作。 (五)推进科技兴新强化实施,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能力 一是强化实施科技兴新。开展新一轮地州、县市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检查,加强对基层青年科技人才、科技副职的管理和服务。加大科技兴新素质工程主题培训力度,开展第二批创新型县市试点工作,全面推进县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发挥科技创新在维稳方面的支撑作用,重点加快警务信息“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应用,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预警能力。 二是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推进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改革,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工作全流程管理,推动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做好《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2016~2020)》的研究编制。加强地州市综合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年度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专利导航试点工程、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开展对重大经济、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评议,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服务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挥高校基础和生力军作用,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科专业优势,明确各类高等学校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建立以服务需求和提升创新能力为导向的科技评价和科技服务体系。高等学校对学科专业实行动态调整,大力推动与产业需求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促进交叉学科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发挥高等学校学科人才优势,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取得原创性突破。大力推进科技与教育相结合的改革,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科研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教学团队 围绕新兴产业需求部署创新链,完善科技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的机制。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部署创新链,突破技术瓶颈,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到2020年力争达到15%左右。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重点,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产业发展方向和技术路线选择的基础性作用 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统筹各类创新人才发展和完善人才激励制度。培养造就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大力引进海外优秀人才特别是顶尖人才。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等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改变片面将论文数量、项目和经费数量、专利数量等与科研人员评价和晋升直接挂钩的做法。探索有利于创新人才发挥作用的多种分配方式,完善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强国家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建立科技项目诚信档案。
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涉及公司法相关法律条款 新公司法实施降低公司设立门槛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即将实施。对于很多想创业的人来说,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时间点。因为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对于创业初期的人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去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做出修改。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是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三是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表示,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对于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什么是注册认缴制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介绍,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有关规定是此次修改主要涉及的方面。修改公司法的12个条款,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同时,为了改革监管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和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公司法修改草案还明确了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说,“在2005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元,那就必须实缴100万元;2005年后,必须先实缴20万元,剩余的在两年内缴清。现在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出资何时缴清没有时间限制了。” 在法律层面,国家工商总局表示,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如何建立与之配套的企业诚信制度 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娜表示,此次新《公司法》修订了12条,企业注册时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这样放开后就使得知识产权可以百分之百作为注册资本注资,大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由于《公司法》涉及到工商登记制度和市场经营的方方面面,牵涉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国家工商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玉亭此前曾表示,由于公司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乃至配套措施的修改与出台都是一个“比较大的工程”。如今,公司法的修改已率先完成,下一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将进行修改,各个部门也将据此对各自的相关规章进行修改。具体来说,一是修订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按程序报国务院审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同步实施。清理、修改、废止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二是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三是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在营造宽松的准入环境的同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切实让注册资本登记改革这项利国利民的举措“落地生根”。 在如何建立企业诚信制度方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表示,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缓和降低门槛带来的问题,无疑是未来重要的任务。正是因为降低了投资门槛和松绑了公司登记,才更需要推动企业的诚信经营。 由于立法者提出了报告制度替代年检制度的新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的诚信经营。公司报告制度强调的是,公司如实报告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年检制度 事实上,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一旦人们发现公司报告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社会公众乃至律师就可能给予揭露,登记机关也可能给予处罚。站在法学研究的角度,如果是在长效监督机 怎样激发创造活力 夏勇介绍,按照法定程序修改这些法律、行政法规,是贯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的重要举措,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层面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依靠法治的力量,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 修订后的《公司法》最大意义又何在?刘俊海表示:“公司法学界此前一直呼吁:不大胆废除形而上学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不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不建立现照后证的公司注册新流程,不破除阻碍老百姓投资兴业的制度设计,实现民富国强就沦为空谈。而此次《公司法》修改,正实现了这个目标。” 对于修法的后续工作,刘俊海呼吁:“在中国,推行公司法改革非常不容易。当前,我们迫切需要做好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公司法的准备工作,尤其是工商部门和广大企业界。未来,外资企业法应与《公司法》并轨,彻底实现内外资法律法规统一。” 新公司法中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规定 2005年10月 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公司法》,这是我国经济法律生活的一件大事。《公司法》是规范市场主体的一部重要法律,自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来,分别在1999年和2004年经过了两次修改,此次是第三次修改,也是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改,共修改126条,删除78条,新增64条,涉及公司设立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社会责任、公司融资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等诸多方面,其中也涉及有关资产评估的内容。新修改的《公司法》的实施,不仅对我国公司管理和公司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也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广大评估界人士要认真学习《公司法》,特别要认真学习《公司法》中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 《公司法》中直接涉及资产评估的规定主要是公司设立和法律责任的内容,具体有以下几条: 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出资形式的规定。这条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1.出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采取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列举的方式,是因为这种方式比较直观,容易理解,便于操作。之所以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几种出资形式,是因为货币出资必不可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是公司设立中最常用的出资形式。采用概括的方式,是因为现实中公司的出资形式种类繁多,无法—一列举,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有新的出资形式出现,所以,在“土地使用权”后有一个“等”字,这意味着除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三种形式外,经股东一致同意,符合作为出资条件的其他非货币财产,比如债权、股权等,也可以作为出资。可见,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种类是很多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放宽公司设立条件,鼓励创业,鼓励投资,尊重公司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和创业者以及经营者的能动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实物是最普遍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包括房屋、机器设备、车辆、原材料等,种类非常多,选择何种形式的实物作为出资,要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司经营需要各种物质资源,允许实物出资可以节约货币资源,降低公司的购买成本,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很多国有企业在改制为公司的时候,都以原企业的实物资产作为出资,而且所占比重还比较高。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范围非常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公约》规定,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发现权、表演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原公司法使用的是“工业产权”一词,只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新公司法以“知识产权”代替“工业产权”,意味着著作权也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一方面,出资方式更广了,另一方面,著作权的价值也得到了体现。现代杜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对经济杜会的影响越来越大,高科技公司不断涌现,一般公司的科技因素份量也越来越大,不仅成为公司运作的手段和条件,在很多情况下,还成为决定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土地是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公司企业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场所,但由于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所以,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只能是土地使用权,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作为出资。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如果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权利负担,如抵押、担保等;否则,土地使用权具有不确定性。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 第一;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因为非货币出资也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最终是以货币数额来体现的,因此,无法用货币估价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第二,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因为股东财产一旦作为出资,即成为公司资产,必须办理相关财产转让均,如果不能转让,就不能成为公司资产。如劳务、自然人姓名不能转让,因而不能成为出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能转让,公司经营过程中在使用这些财产时就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也不能将其作为担保财产,公司在对外清偿债务时,也不能合法地将这些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影响公司的信用。需要说明的是,仅是能够转让还不够,还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可流通物,法律不允许转让的不能作为出资;第三,即使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依法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是不能用做出资的,比如烟草等专卖物品,不得作为非专卖企业的出资。 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即为什么要评估作价?由谁来评估作价?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 对于为什么要评估作价?第一,上面说过,公司注册资本多少,要以货币数额体现。对于非货币财产,必须折算成货币。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结果是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第二,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需要以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公司财产进行赔偿,不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就无法进行赔偿,也无法确定非货币财 对于由谁来进行评估?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曾经主张可以由股东以书面形式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也可以由独立的评估机构作价评估,引起了激烈讨论,不少专家认为;由股东以书面形式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存在明显弊端:第一,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高估的冲动;第二,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种类很多,评估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股东一般不具备专门的评估知识,难以准确评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第三,即使股东具备专门的评估知识,也由于其身份不独立,难以取得债权人和公众的信任;第四,股东自我评估作价还可能导致利用公司设立进行洗钱的行为,比如,股东以非财产出资,故意低估该财产价值,通过公司运作高价套现,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第五,股东自我评估作价,给国有股东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以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因此,应当有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现在的《公司法》没有股东可以自我评估作价的规定,毫无疑问,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评估作价。关于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公司法》包含了这么几层含义:第一,评估时应当核实财产,一是核实作为出资的财产是否真实存在,二是核实该财产是否属于股东所有,不属于股东所有的财产是不能作为出资的;第二,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要求评估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该项作为出资的财产进行评估,同时要求评估人员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股东的影响,独立进行评估作价。 4.对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进行了规定。《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意味着非货币出资(包括无形资产)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原来《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与原来相比,非货币出资比例大大提高,从股东来说,出资更加灵活,从评估机构来说,评估业务大大增加。法律之所以还要对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作规定,而不允许全部以非货币出资,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司财产如全部属于非货币财产带来的价值不确定性和变现困难,有助于维持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 一、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法规 1、新《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旧《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公司法》第2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新《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新《公司法》第29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新《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3、《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46号) 为了加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规范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二)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时,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与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投资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对所提供的非货币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和规范,并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协助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不得以给予“回扣”、恶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 六、投资人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业务和评估结果,相关专业的专家在协助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时,应当只对评估对象的技术状况发表专业意见,不得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是否合理发表意见。 七、财政、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和从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专业指导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专家库,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诚信信息档案和数据库,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创建必要的平台,以提高资产评估的执业质量、行业公信力和影响力。 九、本通知印发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1 号)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5、《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 第十条 有权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有国有资产入股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不作为公司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6、《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7、《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5月废止) 第三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第六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一)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二)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三)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3条,发行人应符合的条件规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9、此外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还有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 二、无形资产出资的程序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需是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能产生一定收益的无形资产。一般来说,无形资产出资需经过评估、所有权转移、验资几个程序。 1、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出资时应需要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一般首选“收益法”。收益法常用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收益额是指由无形资产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收益期限是指无形资产具有的实现超额收益能力的时间。 关于价值类型:根据中评协《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总体来说,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只是一种预测,难免带有主观偏差。因此,如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保荐人在尽调时会对无形资产所涉及的收入部分进行调查,确保无形资产在评估的收益期限内实现了评估的收益价值。如需要,还会聘请具有证券及期货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复核当时的评估结果。 2、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 3、验资 无形资产出资和货币出资、实物出资一样,须在出资完成后,由会计师验资后计入实收资本。 三、证监会在审核无形资产出资问题时所关注的要点 (一)无形资产产权归属的问题 其中重点关注职务发明的问题 (二)无形资产的价值问题 即是否存在高估、是否导致虚假出资 (三)无形资产出资的程序问题 即是否经过评估和验资,中介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无形资产占比的问题 四、由无形资产出资导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产权归属问题 解决方案包括 1、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超出期限的情况下,由公司无偿使用,需要补办产权转移手续并出具补充验资报告。 3、产权转移存在重大障碍的,应以等额货币补足出资。如遇增值,应按拟出资资产的现市值代替原始出资,应出资资产的增值部分归属公司。繁殖,如遇拟出资资产贬值,应按原定出资额出资,有关损失由有过错的股东承担。 4、职务发明问题。职务发明是比较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一般的解决思路是,如果是公司用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项无形资产属于职务发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无形资产不属于职务发明。 如果涉及职务发明,只能依会计差错以减资方式进行,减资公告后,注销无形资产(按照目前会计准则职务发明不是确认价值的),为弥补减资后对公司的影响,通常会采用等值货币再行增资至原来水平。 (二)无形资产价值问题 1、如果不存在产权问题,且价值评估手续完备的,则可能需要结合当时情况做具体分析,有时并不一定被认为出资不实。一般来说,在处理价值高估问题时,应在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或交易文本中按以下口径说明比较好:发现技术未能发挥原来估计的作用,作价偏高,经重新评估,股东协商调低作价或者原股东补足作价偏高的部分,这样比较容易解释为价值评估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方面的问题而非出资不实。 2、一般的会计处理方式是: 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没有价值或不适用于公司经营,由出资股东将账面余额用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回购,对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经营非常必要,先将无形资产全部做减值处理,再由原出自股东将减值补足,计入资本公积。将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3、2009年保代培训材料 “对于企业历史上的出资资产质量差、评估价值较高的情况,属于会计问题,应合理计提减值。如要对评估增值过高的出资进行现金补足,不需要对出资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补足的现金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4、2010年保代培训材料 “如历史上确实存在出资问题,如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资产高估、抽逃出资等,应有相应的补救措施,补救后不会对现在造成不利影响,补救完后应运行一段时间,这与创业板是一致的。” 同时,根据保代培训显示的信息: -----出资不到位比例>50%,补足并等待36个月; -----出资不到位30-50%之间,补足并等待1个会计年度; -----出资不到位<30%,补足即可。 一般来说,比例越大风险越高。 5、2011年保代培训材料 设立及出资问题: (1)案例(无验资报告,但完成了工商注册):A、无验资报告无法确定出资是否缴足?B、省级人民政府确认,不够,在无验资报告的情况下完成工商注册,违规,需要请国家工商局确认当地工商主管单位行政行为的效力。 (2)注册子公司的出资也必须缴足,出资未缴足视同出资不实。 (3)出资不实的,事后规范整改,如实信息披露,另外:欠缴出资占注册资本50%以上的,规范后运行36个月,占比20%-50%的,规范后运行12个月。 (4)抽逃出资的,规范后不构成发行障碍。解决方案:工商出确认意见同时提供出资归还的充分证据材料。建议规范后运行36个月。 (5)技术出资问题要关注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技术出资比例不宜过高,需提供技术出资的评估报告。若用于增资的技术与发行人业务相关,要详细核查是否是职务成果。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手里是否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技术尚未进入发行人,所出资的无形资产存在大额未摊销时,是否已采取措施消除潜在影响。 关注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相关的法律风险、潜在纠纷,前期尽职调查时要充分核查。发行人的技术优势、创新性不体现在专利的数量(审核中重发明专利、轻外观及实用新型),关键在于源于核心技术的经济效益的金额及比例。 小结:对于无形资产价值问题的弥补措施,主要包括置换和补足,如果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值远超过资产的真实值,或者专利被覆盖,也可以采取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使净资产保持持续真实。 (三)无形资产出资程序问题 1、没有评估报告 由保荐人核查,并就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出具意见。在不存在恶意行为、不造成出资不实,或是通过评估复核等手段予以验证,或是价值已摊销完毕并转化为经营成果、对未来没有影响、不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不会构成上市障碍。 2、验资报告存在瑕疵 由发行人的会计师进行复核,说明出资真实足额、有效、完整;由保荐人和律师出具专业意见,说明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实性。 另外,北京市工商局规定出资可以没有验资报告,但是也有着严格的程序:①如果是货币出资,需要全部银行入账单和审计报告以确认公司收到出资;②如果是非货币性出资,则需要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说白了这个审计报告有点验资报告的意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没有验资报告,只要能取得入账单或者评估报告也是可以验证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和充实性的。 3、中介机构没有相应资质 执行上市业务的验资机构和评估机构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如果验资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需要对其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时掌握的标准如下:(1)申报期内的验资/评估需要复核,申报期外的可不复核。(2)资本项下的增资/出资行为需要复核,经营项下的可不复核。(3)涉及金额重大的需要复核,申报期外金额巨大的也需复核。(4)子公司非常重要的需要复核,一般子公司可不复核。 4、无形资产占比过高 新《公司法》实施后成立的公司一般不存在这种问题,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新《公司法》实施以前,系历史遗留问题。 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如实披露,承认有不规范且瑕疵的地方; 说明无形资产是高新技术成果,并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高度相关,必要时需寻找相关的文件支持,如深圳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等对于无形资产出资都有一些相对比较灵活的政策。寻求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认可。 说明不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不会对企业的后续经营及股东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 无形资产每年需要摊销,如果申报期无形资产余额比例已经低于20%,则属于历史问题一般不会成为障碍; 如果历史遗留问题对发行构成持续性影响,建议还是以等额货币置换超标无形资产。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产业化案例分析及友情提示 一、问题由来 20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是间接将无形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比例提高至70%,这被法律界称之为中国公司法的重要跨越。 1999年公司法(2004年8月被修改)第二十四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应该就是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的根源所在。 在投行实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2006年之前设立的公司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是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20%的情况(尤其是中关村企业),工商局一般不会理会这样的事情甚至没有几个人真正学习过公司法,因此一般注册基本没有障碍。虽然这样的处理是违法公司法的,但是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只要解释清楚来由并保证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成为公司首发上市的障碍。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颁布实施,2004年8月被修改,以下简称“老《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199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7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5月被废止,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公司股东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2006年5月被废止,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5、《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3条:5、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这样是为什么该问题在中关村甚是泛滥的原因。 6、从上述规定可以总结如下:1)老公司法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是有例外条款的,当然例外规则的制定权限没有明确,不过一般理解为国务院。2)我们暂且认同不管是国务院办公厅转批的文还是原科技委员会和工商总局出的文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如果新公司法之前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20%的话需要有三个限制条件:①出资的必须高新技术成果;②出资比例超过20%但是没有超过30%;③出资必须有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审查认定,并且审查认定文件作为工商登记的必备文件。 三、典型案例 显然,历史上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的企业很难符合上述的条件,当然这主要是拜工商局所赐,如果工商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只有材料齐全才可以注册的话,或许就不会有这么多的历史旧账了。小兵有时候欣慰工商局办事效率的提高,但是有时候这样的大事化小的改进也是挺可怕的。 小兵随便翻阅些招股说明书,看来无形资产比例超标的问题还是比较普遍,尽管解决思路略有偏差且用的笔墨也不近相同,不过都没有成为首发上市的障碍,因此可以判断监管层对于该问题的一个态度。小兵选取其中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稍作分析,并提请在事务处理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如实披露,承认有不规范且瑕疵的地方; 2、说明没有出资不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资本无影响,不影响后续股东的利益,主要还要看无形资产对公司的贡献。 3、无形资产每年需要摊销,如果申报期无形资产余额比例已经低于20%,则属于历史问题一般不会成为障碍; 4、另外需要关注无形资产是否是职务作品、是否有明显减值迹象、是否已经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问题。 (一)科大讯飞:同时关注无形资产评估未履行国资部门确认手续的问题 讯飞有限设立时,硅谷天音原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为AnyWhere电子邮件系统技术、畅言2000技术、二维条码技术,评估值2,641.40万元,其中:AnyWhere电子邮件系统技术1,167.94 万元、畅言2000技术1,295.62 万元、二维条码技术177.84万元;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占全部注册资本的44%,超过了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上述无形资产未及时获得国家科技部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国家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于2003年5月23日出具了国科政便字(2003)011号函,认定该等无形资产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同意作价金额为2,6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4%。目前,公司现有全体股东已签署确认函,确认同意讯飞有限设立时上述无形资产的作价金额和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且上述无形资产已摊销完毕,对公司未来上市后的新股东也不会产生影响。 对此,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讯飞有限设立时,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了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未及时获得国家科技部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存在一定瑕疵。依据当时之《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以及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351 号)“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之规定,国家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作为国家科技部授权的职能部门(授权依据为《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55 号)“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审查认定,科技部授权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以司函的形式函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或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规定),于2003 年5 月23 日出具了国科政便字(2003)011 号函,认定投入讯飞有限的上述无形资产为高新技术成果,同意作价金额为2,6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4%;该认定行为是针对讯飞有限1999 年12月30日设立时,所投入到讯飞有限的无形资产作为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的认定。 讯飞有限自设立以来,发生了两次增资行为及数次股权转让行为,期间的相关各方均对成立时的无形资产出资及其比例未提出过异议,且并未因此发生过争议和纠纷。公司的现有全体股东已签署确认函,确认同意讯飞有限设立时该等无形资产的作价金额和占注册资本的比例。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 号)第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我国现行实施的《公司法》已明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可,无形资产的出资可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截止目前,上述无形资产已摊销完毕,对公司未来上市后的新股东也不会产生影响。 鉴此,讯飞有限设立时虽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了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符合当时我国《公司法》和《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之上述规定,不会导致出资不实。讯飞有限设立后,在2003年5月23日通过国家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对上述无形资产出资行为的认定,可以消除讯飞有限设立时无形资产超比例出资未及时认定而产生的瑕疵和导致的法律后果,该事宜不会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二)宝德股份:同时关注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导致出资不实的详细解释 此次出资中,赵敏用于出资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经评估作价941.7万元,占此次增资后宝德有限注册资本总额的62.78%。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4年修订)及《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351号)的要求,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学技术部审查认定。因此,宝德有限2004年12月第三次增资时赵敏出资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未经具备相应权限的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只是西安市科技局认定为“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属于高新技术产品领域),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但是,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及2006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150号)废止了上述规定的要求。按照现行的《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同时考虑到以下情形: ①此次以“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出资是真实的,作价金额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与复核,出资行为经过审计机构验资,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的情形。 ②此次增资时的股东邢连鲜已书面声明,对赵敏“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予以认可,且不以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当时的有关规定为由向发行人或赵敏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③此次增资至今本公司从未因“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当时的有关规定而与股东、债权人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也未因此而受到工商或科技主管部门的调查或处分。 ④2009年7月21日,西安市工商局高新分局出具《关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无形资产出资说明》确认此次“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出资符合政策规定。 本公司的保荐人及本公司的聘请的律师,高度关注此事项,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分析研究后一致认为:此次出资中的,赵敏用于出资的“石油钻机电传控制系统”无形资产权属明确、价值确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实际价值,投入后产生了实际的积极效果。虽然曾存在无形资产出资金额占比超过规定比例上限的法律瑕疵,但是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该法律瑕疵已自行消除;同时本公司已采取妥善、有效的措施防止争议出现,且有关政府部门已对此次无形资产出资事项予以认可。故此次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行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可能,不构成本公司现在合法存续的障碍,不会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三)拓日新能:承认深圳政府文件无法对抗公司法 2002年8月15日,深圳市拓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8 万元,法人股东京和鑫以现金人民币100 万元作为出资,自然人股东陈五奎以其持有的太阳能多功能充电器、太阳能移动电话充电器、太阳能汽车蓄电池维护器和手提式太阳能发电机四项专有技术作价168万元出资入股。陈五奎用于出资的四项专有技术均系其个人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存在权属纠纷。上述四项专有技术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深科高认字2002第036 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认定该四项技术成果是高新技术,并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衡评(2002)039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169 万元人民币。2002年8月1日,京和鑫与陈五奎签署《协议书》,同意陈五奎投资入股的四项专有技术作价168万元,同日,陈五奎和京和鑫出具《承诺函》,同意股东陈五奎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62.69%,全体股东同意对公司注册资本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体股东同意对高新技术作价出资共同提供担保。上述出资情况经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永验字(2002)0412 号《验资报告书》验证。 本公司设立之初,自然人股东陈五奎以四项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2.69%,超过1993 年12 月29 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但是根据深府办[2001]82号文《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不再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其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比例超过注册资本35%的,全体股东应当共同出具承担企业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为此,公司股东陈五奎和京和鑫在公司设立时已共同签署承诺书,同意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律师认为,深圳市拓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时无形资产出资超过注册资本20%系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当时生效的规范性文件设立,不完全符合其时生效的《公司法》的规定;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无形资产占发行人注册资本的比例已低于20%,不会实质性地损害深圳市拓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及/或权益,亦不会实质性地损害发行人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及/或权益,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四)神州泰岳:关注中关村出文在立法法上的层级 【第一次的描述:】发行人前身设立时,北京神州泰岳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作价600万元出资,占发行人前身注册资本的60%。根据北京市政府令第70号《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企业以高科技成果出资之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 泰岳科技公司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分布式智能企业管理中间件系统”是该公司根据大型企事业单位管理软件应用时遇到的实际困难,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在多年为客户实施IT解决方案的经验基础上,依靠技术人员的技术积累和不断开发后逐步形成的。上述非专利技术先进、成熟,先后成功运用于新华社通讯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北京无线通讯局、山西省建行等数十个项目,受到了用户的良好评价,也取得了CA等著名企业管理软件商的信任。该项非专利技术系发行人前身业务拓展所必须的高新技术成果,对其产品开发和维护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其价值得到了发行人前身全体出资人的一致确认。综合上述分析,发行人前身设立时以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出资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次描述:】泰岳软件成立时,泰岳科技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分布式智能企业管理中间件系统”是泰岳软件业务拓展所必须的高新技术成果,广泛运用于IT 运维管理领域,对泰岳软件日后的产品开发和业务发展将起到了关键作用。2001年1月15日,北京昊海同方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京昊海评报字(2001)第20001号《分布式智能企业管理中间件系统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截至2000 年12月31日,“分布式智能企业管理中间件系统”的评估值为600万元。泰岳科技无形资产出资占泰岳软件成立时注册资本的60%。泰岳软件注册地位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1999年修订)、《立法法》、国家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精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 年颁布并于200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颁布实施的《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泰岳科技以“分布式智能企业管理中间件系统”经评估对公司出资,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发行人对上述无形资产按收益期间分三年摊销,已于2004年摊销完毕。 经核查,公司保荐人认为,泰岳软件设立时的非专利技术出资履行了法定的审核程序,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设立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和法律风险,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同时,泰岳软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注册资本为2159.2 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400万元,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仅为18.53%,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北京神州泰岳科技有限公司以该项非专利技术作为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北京神州泰岳软件有限公司时,按照《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和《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资产评估,其出资比例由全体出资人在章程中进行了约定,获得了当时全体股东的认可,出具了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并已办理工商登记,获得工商登记主管机关的认可。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北京神州泰岳软件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经过了有权部门批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一、案例一则 《光明日报》曾报道“首例国内高校公开挂牌科研成果出让”,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成果——华中科技大学的专利“显微光学切片断层成像系统”(简称MOST)在湖北武汉光谷联交所挂牌出让,与武汉沃亿生物有限公司以1000万元成交。这是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成果首次公开挂牌交易成功,实现了标底国内最大、个人及团队分配比例最高的两个全国突破。但根据研发团队负责人介绍,历时8年研发成功,产业化后每台售价可达数百万元,但一直未能产业化。这次挂牌出让,由于担心国有资产流失,通过了历时一年的层层审批,才得到教育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同意,实现成交。同时沃亿公司也表示“科技竞争很激烈,一年来,我们每天都担心这项技术落伍,担心项目死在审批的路上。”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世界各国、地区普遍关注的主题。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虽然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第20条,将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但我国多数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性质上为“国有”,对科技成果的运用首先必须遵循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正如上述案例中所反映的,历时长久的层层审批制度造成高校、科研院所对于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受到限制,严重阻滞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案例二则 武汉在制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汉10条”)时,即下定决心:“改革力度应不低于国家有关部委和省里改革力度的要求”。 “汉10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有望助力我市成为科研人员创业的“政策洼地”,含金量非常高,这位负责人说。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可100%归科研团队。零审批、零上缴,武汉地区高校及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最少70%、最多100%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所有——这是“汉10条”中与科研人员利益关系最紧密的内容。 按照“汉10条”规定,对高校、科研机构 “双肩挑”(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单位批准后,允许其在汉创办企业并持有股份。这意味着,即使是校长,也能当老总。 如何让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表现突出的科研人员,在高校评价体系中,拥有相称的地位?这也是“汉10条”改革的重点。 “武汉大学有一位老师,担任某企业副总,在市场中打拼得有声有色,却三次冲击教授职称而不得。”上述负责人举例,这也很打击科研人员创业的积极性。 为此,“汉10条”规定,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等同于纵向项目经费,纳入职称评定和绩效考核内容。 也就是说,科技人员创办企业缴纳的税收、获得的社会投资,也将成为考核内容,不再是能拿国家科研经费的教师“一枝独秀”。 此外,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应用类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并与财政投入挂钩。 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服务也得跟上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服务体系也是“汉10条”改革重点,要在高校及科研机构中建立真正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评机制、奖惩机制。 “汉10条”规定,凡是有科技成果产出的高校、科研机构必须明确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转移转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责任,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机制。 此外,我市财政将首次安排专项经费,对高校、科研机构技术前瞻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发明专利,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专利维持经费资助支持。“对专利多的科研人员来说,一年也可以省下十几万元!”
武汉大学产业部、资产公司产业化部(办)职责及人员分工 产业化部办公室职责 (1) 负责拟订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发展规划以及有关政策与文件; (2) 负责在学校各院(系)、科研机构收集、筛选科技成果信息,建立信息库,建设好科技成果服务驿站; (3) 负责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科研院所及地方政府、科技局、产权局、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联系,组织以企业为主体的相关项目申报管理工作; (4) 负责为学校各院(系)、科研机构与政府、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对接服务,搭建校企合作平台; (5) 负责组织学校高新技术成果发布会、洽谈会、展览会等对外宣传、推广工作; (6) 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策划、论证、报批以及产业化初期的跟踪服务与综合保障工作; (7) 负责科技成果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商业计划的论证以及新组建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事宜; (8) 负责为学校大学生创业提供服务与支持; (9)负责配合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做好科技成果“三权”改革试点工作; (10) 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如何申请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 一、申报条件 (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申报单位必须为湖北省辖区内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对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联合申报的必须确立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共建各方的权责,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个。 2.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正常运行三年以上。 3.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其中,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30人,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中高级职称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近三年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或者具有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 4.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完善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任务的能力。 5.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企业必须是省内同行业、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6.与行业、领域内企业联系紧密,科技成果工程化或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校企共建研发中心 1.申报单位应是在湖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为利用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在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同建立了研发机构,共建研发机构正常运行3年以上。 3.企业投入共建研发中心的运行与研发经费近3年每年不少于20万元。 4.共建研发机构拥有水平高、工程化经验丰富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创新团队,与共建企业合作密切。 5.共建研发机构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和较完备的研发、分析、测试设备,具备研发试验基础设施和条件。 6.共建研发机构针对共建企业发展中的技术问题开展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在共建企业应用推广,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武汉市各类科研项目(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关键技术攻关计划等) 为突出武汉市科技工作服务于高新技术产业行动和国家创新中心建设,并与国家计划模式相结合,自2013年始,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框架调整如下: 1、基本计划 武汉市政府研究与开发资金稳定持续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重点解决八大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人才培育。 基本计划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基本保持不变。 2、专项计划 围绕武汉市发展战略目标,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的重大战略或重大工程建设。通过专项计划的实施,在若干重点领域集中突破,实现科技创新的局部跨越式发展。 具体的专项计划项目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一级计划 二级计划 基本计划 1、应用基础研究计划 2、关键技术攻关计划 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计划 4、科技人才培育计划 5、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 6、软科学研究计划 7、科学技术奖励计划
专项计划 1、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计划 2、科技金融计划 3、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计划 4、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5、科技补贴政策计划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主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或以高校、科研机构为主体,联合其他单位承担的应用型基础研究项目。本类计划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 申报要求 1、受理单位所在地在武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2、拥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产学研结合的创新团队和较完备的研发基础条件,项目配套经费比例不得低于1:1,并提供配套资金承诺证明。 关键技术攻关计划 关键技术攻关计划主要支持企业或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面向行业应用的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本类计划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项目完成后应形成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新标准等。 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为在武汉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拥有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市场推广条件,能按照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经费1:2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承诺证明。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计划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计划主要支持武汉地区的企业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旨在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本类计划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 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必须为在武汉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的企业。 2、企业具有产学研结合的创新团队、产业化开发及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鼓励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以产学研联盟的方式申报。 3、企业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市级科研经费与企业自筹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4,并提供相关自筹资金证明。 4、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取得居国内同行业领先且具备产业化开发条件的、重大的中试科技成果;在项目完成后,项目新增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 5、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农业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生物医药、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 6、申报生物医药领域的项目,申报者必须拥有所申请品种的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 7、申报现代农业领域的项目,如申报单位主业为种植业类的,须不低于1000亩面积;为养殖类的,年出栏生猪不低于1万头,禽不低于10万只,牛存栏不低于1000头,水产养殖水面不低于1000亩。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 2014年根据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求,有效组织、优化和整合在汉科技资源,搭建具有公益性、开放性、基础性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八大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科技专家大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科技信息、科技金融、检验检测等平台。
依据《武汉市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3—2016年)》(武政〔2013〕53号)文件精神,2014年科技创新平台采取建设立项、认定支持、运行补贴的动态管理模式。对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求,新组建的各类创新平台,给予立项支持;对新认定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 2014年武汉市软科学研究计划以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全市重大战略部署、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重点突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2014年武汉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单项项目支持强度不低于5万元,项目数不超过50项。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需具备的条件 1、申报单位为武汉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须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和相关条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二)研究团队需具备的条件 1、项目负责人需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或硕上以上学位,能够领导项目研究团队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研究团队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具备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能力。 (三)其它要求 1、无正当理由到期未结题的武汉市软科学计划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负责人或研究团队成员。 2、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鼓励提前完成。
3、为提高研究时效和实施绩效,鼓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共同承担。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计划分为项目资助类和补助奖励类两类项目。项目资助类是指经审批立项给予择优资助的项目,主要包括初创科技企业培育工程项目和前资助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助奖励类是指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符合条件经核定给予补贴或奖励的项目,该类项目的申报指南另行发文。 科技金融计划 该计划主要包括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准备金项目、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等。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旨在围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总体目标,以全球视野推进武汉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国际合作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推进开放环境下的自主创新,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分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1+8城市圈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主要支持本市科研单位和科技型企业与国(境)外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引进技术成果和高级人才、推动优势技术输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优秀项目。 1+8城市圈项目围绕武汉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主要支持圈内其它城市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与本市高校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开展供需对接、校企合作、建立成果转化基地等产学研活动的优秀项目。
湖北省各类科研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等) 湖北省科技计划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实施,贯彻省委、省政府“整合资金、突出重点、集中财力、有所专攻”的总体要求,设置10类科技计划项目:
同时,湖北省科学技术厅还负责向国家科技部推荐优秀的科研项目,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的通知和指南为准,网址:http://www.hbstd.gov.cn 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重点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 重点支持以新产品、新工艺为目标导向的研发项目,资金直接支持到企业。该类项目可以设置子项目,由企业牵头,多家单位参与承担子项目,体现技术研发集成。 创新型试点企业补助项目 重点选择具有典型示范效应、创新水平高、经济效益增长明显的试点企业予以补助。 公益性科技研究项目 重点支持资源环境开发及保护、地震、气象、医疗、品种选育、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土壤治理等方面的公益性技术研发。该类项目主要支持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 科技创新条件与平台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合作研发机构、科研条件和产业技术研发平台等方面的项目,为产业发展提供平台支撑。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该类项目既要面向原始创新、面向科技人才,更要面向产业、面向企业,重点支持具有相对前瞻性、原创性的应用基础研究,为产业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突破性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创新性技术成果。主要支持对象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项目可设置若干子课题。 软科学研究项目 重点支持科技、经济等领域的战略、政策、体制、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活动。项目可设置若干子课题。 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基层科技工作条件与能力等方面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对外科技合作项目 重点推进我省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着重支持制约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合作研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出口创汇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出口产品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转变;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该类项目分对外合作项目和科技兴贸项目。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重点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强其创新能力。 湖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湖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对部属高校实行指导性申报(不予经费支持),网址:http://www.hbe.gov.cn/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科研项目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址:http://www.hblr.gov.cn/ 湖北省国土整治局科研项目 湖北省国土整治局,网址:http://www.hbgtzzb.org/ 湖北省科协技术协会项目 湖北省科协技术协会,网址:http://www.hbkx.org.cn/
产业化部办公室人员分工 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1名,职员3名 李洪主任主任职责: 1、全面负责产业化部工作; 2、协助分管领导拟订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发展规划以及有关政策与文件; 3、负责配合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做好科技成果“三权”改革试点工作; 4、负责落实领导交付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朱金洪副主任职责: 联系:人文、社会学部 联系电话:68778279 1、负责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科研院所及地方政府、科技局、产权局、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联系,组织以企业为主体的相关项目申报管理工作; 2、负责科技成果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商业计划的论证以及新组建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事宜; 3、协助主任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策划、论证、报批以及产业化初期的跟踪服务与综合保障; 4、负责在学校各院(系)、科研机构收集、筛选科技成果信息,建立信息库,建设好科技成果服务驿站; 5、负责组织学校高新技术成果发布会、洽谈会、展览会等对外宣传、推广工作; 6、负责做好大学生创业服务工作; 7、协助主任完成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赵晖副主任职责: 联系:工学部 联系电话:13971384855 1、负责联系和学校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的地方政府及企业; 2、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咨询服务; 3、负责校办企业成果转化平台申报; 4、协助主任完成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夏韵:联系理学部 联系电话:027-68778400 1、收集、整理、宣传、推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负责各转化项目、推广活动的文档整理归档工作; 3、协助组织参加每年深圳高交会和上海工博会; 4、负责一站式服务中心值班安排,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王征天:联系医学部 联系电话:027-68778382 1、收集、整理、宣传、推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协助筹办企业、公司的设立、注册和前期准备工作; 3、负责组织参加深圳高交会和上海工博会; 4、负责编辑完成《武汉大学高新技术成果汇编》; 5、协助一站式服务中心值班,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沈正祥:联系工学 、信息学部 联系电话:027-68778197 1、收集、整理、宣传、推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负责面向地方、企业,收集对公司产业发展有价值的科技需求信息和商业信息,及时分析、整理,提交有经济价值的论证报告; 3、负责为我们参控股企业科技产品的研发、开发,提供相关科技信息,帮助解决科技难题,推进开发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做好相应信息统计汇总工作; 4、负责为学校各院(系)、科研机构与政府、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对接服务,搭建校企合作平台; 5、协助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科研院所及地方政府、科技局、产权局、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联系,组织以企业为主体的相关项目申报管理工作; 6、协助筹办企业、公司的设立、注册和前期准备工作。 7、协助组织参加每年深圳高交会和上海工博会; 8、协助一站式服务中心值班,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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