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部
科 技 局 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财教〔2014〕368 号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
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 处置和
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研究,现决定在你部门所属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名单见附件)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改革试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问题较多且复杂,试点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明确职能部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健全工作机制,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建立健全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三、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试点单位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统一管理,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机构建设,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组织和人才队伍支撑。
四、加强财务资产管理。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单位要明确管理办法。
五、主管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政策指导,大力支持改革试点工作,建立试点工作联络机制。跟踪总结试点进展情况,汇总并提交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对遇到的重要情况,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报告或提出政策建议。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
结合以上内容,试点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于1个月内报送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试点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及时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系,三部门也将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随时了解改革进展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4年11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抄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管委会,北京市、上海市、湖北省、安徽省财政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财政部驻北京市、上海市、湖北省、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24日印发
附件
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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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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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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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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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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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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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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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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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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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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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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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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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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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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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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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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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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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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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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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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