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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部署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6 14:00:52| 浏览次数:

 

教  育  部  文 

 

教技〔2014〕7 号

 

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部属高校开展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农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

    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 号,详见附件2),我部决定在清华大学等11所直属高校开展部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试点期限到2015年12月31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改革试点是开展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专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科技与资产管理、成果转移转化、只是产权资产投资、人事管理诸多方面,问题较多且复杂。各试点高校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明确校内职能部门分工,落实并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转移转化及其报告、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健全试点工作机制,真正把此项改革试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组织实施好。

    二、制定方案,规范试点。我部将研究制定《试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方案框架》。各试点高校要根据本校实际,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本校改革试点方案,建立健全符合技术市场规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和要求的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拍卖、挂牌交易、协议定价等)、处置(转让、许可、入股等)制度性决策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应收益分配激励、岗位管理与考核评价、年度报告、内部控制等相关科技、人事、财务管理制度;优化并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

    三、统一机构,提升能力。试点高校要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节(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工作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要整合现有各类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明确一个管理机构归口行驶知识产权市场运营功能和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职责。加强专业化技术市场经纪人队伍建设,通过专业培训、市场聘任等方式提升专业化增值服务能力与水平,构建转移转化市场机制和科技服务新业态。

    四、加强管理,保证安全。试点高校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规范监管程序,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针对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要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明确制度办法,落实责任人。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高校要严格审核,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请各试点高校抓紧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改革试点方案、试点工作责任人与联络员及其联络方式报送我部,同时抄送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于每季度末将试点季度进展情况总结报送我部科技司,在试点结束后提交试点工作总结和年度科技成果报告。我部将及时调研试点情况,加强政策指导与经验交流。试点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也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教育部科技司董维国、王治元

    联系方式:010-66092082;010-66096733

    电子邮件:gxc7937@moe.edu.cn



    附件:1.财教〔2014〕233 号文

          2.财教〔2014〕368 号文


教育部

2014年12月11日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

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

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财教[2014]23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必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一切有利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切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全社会创新活力,一切有利于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提升,作为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着力点。在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为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激发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全社会创新活力,切实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管理制度。试点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试点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二、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试点单位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三、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四、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试点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境内使用。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管理制度。

    六、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试点单位应当按规定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入及分配情况等)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试点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也应建立相应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建立财政性资金资助产生的应用类科技成果信息库。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由相关部门、地方按程序审核汇交科技成果信息库。科技成果信息库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成果应用推广的相关部门、地方应当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信息共享机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服务体系,会同各有关部门、地方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

    七、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要改进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明确应用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试点单位主管部门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对机构及人员评价、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八、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健全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内部控制制度。

    九、试点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试点单位按照本通知执行;非试点单位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财政部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

                                                                   2014年9月26日

 

                                      财    政    

科    技    局 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财教〔2014〕368 号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

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 处置和

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研究,现决定在你部门所属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名单见附件)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改革试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问题较多且复杂,试点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明确职能部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健全工作机制,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建立健全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三、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试点单位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统一管理,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机构建设,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组织和人才队伍支撑。

四、加强财务资产管理。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单位要明确管理办法。

五、主管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政策指导,大力支持改革试点工作,建立试点工作联络机制。跟踪总结试点进展情况,汇总并提交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对遇到的重要情况,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报告或提出政策建议。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

    结合以上内容,试点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于1个月内报送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试点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及时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系,三部门也将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随时了解改革进展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4年11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抄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管委会,北京市、上海市、湖北省、安徽省财政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财政部驻北京市、上海市、湖北省、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24日印发

 

附件

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序号 主管部门 名称 示范区
1 教育部 清华大学 中关村
2 教育部 华中科技大学 东湖
3 教育部 北京科技大学 中关村
4 教育部 中国农业大学 中关村
5 教育部 华北电力大学 中关村
6 教育部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东湖
7 教育部 北京大学 中关村
8 教育部 华中农业大学 东湖
9 教育部 北京化工大学 中关村
10 教育部 武汉大学 东湖
11 教育部 合肥工业大学 合芜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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